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54號原 告 王文進 被 告 貫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長城 人 被 告 員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寶壬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並一併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及相關證據 資料等影本。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