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3號原 告 陳定璿 蔡秋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宜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洪裕傑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洪裕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