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29號原 告 吳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 (一)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對話連續之對話記錄影本。 (二)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請款明細等相關資料影本。 三、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