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廖凱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瑀婕 被 告 廖凱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66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2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