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陳世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顧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