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奕如、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奕如 被 告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239元。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由其受僱人收受,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