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香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梅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 併請提出被告楊梅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