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家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林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820元,應繳裁判費11,49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