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大茂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