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惜悅顧問有限公司、黃俊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梓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