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阮晉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被 告 阮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5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