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鄭守志、惜悅顧問有限公司、黃俊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鄭守志 被 告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盧家暉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10 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被告應攜原告所簽立之本票原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