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晉發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