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玟昱、林英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黃玟昱 被 告 林英豪 謝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應如數 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法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人格。本件掛耳咖啡包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究係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間?或為原告與被告林英豪、謝玉玲之間?容有未明,請具狀陳明,並應具狀說明請求各被告給付之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 ㈡提出兩造買賣契約成立及原告已交付掛耳咖啡包予被告之證明(如簽收單)。 ㈢對話紀錄中「Shieh Yu Lin」為何人?對話內容中,原告催討之金額不一,被告所積欠之款項究為新臺幣(下同)116,550元或141,000元或148,050元?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