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保險小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保險小字第五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 告 甲○○ 陳鴻振即金冠群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柒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甲○○為另一被告陳鴻振即金冠群工業社之受僱人,於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執行職務駕駛金冠群工業社所有,車牌號碼SM-五 一九號自用大貨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路○段,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碰 撞原告承保之被保險人南興機車行所有由訴外人陳中聲駕駛之車牌號碼X六-二九 三九號自小客車,造成該車受損,經送修花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元 (工資八千三百元,零件七千五百二十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