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甲○○即鋧成輪胎行 送達代收人 謝育菁 被 告 東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七千七百五十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起,陸續將靠行於其公司名下之車號8R- 552號、OQ-16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就輪胎部分委由原告修理及換胎 ,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修理費用共計為二十三萬二千四百元,惟被告迄今 僅給付部分修理費,尚有十萬七千七百五十元未為給付,為此提起本訴。又上 開車輛交予原告修理時,送修之人曾金成等表示車輛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