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被 告 甲○○即長遠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七萬零二百元及如附表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且經訴外人朝舜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金額共一百八十七萬零二百元 ,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被告並未開設長遠企業社,亦未在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開立帳戶領用支票,長遠企業社係他人冒名設立,系爭支票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