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泰穎 被 告 甲○○即長遠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五十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且經訴外人 朝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面額五十 四萬二千一百五十元,票據號碼為0000000之支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 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次到場稱以:請求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並陳述被告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