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家昇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家宇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