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五二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鮮美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五二一六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甲○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五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五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相對人執為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五二一六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執行名義即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該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理由,聲請裁定該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等語。 二、經查,本院調取前述執行卷宗及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五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予以審究後,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執行事件已查封聲請人之不動產價值係逾爭執之本票債權額,核無再提擔保之必要。爰依法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