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50號 原 告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捷名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