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397號 原 告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張美金即安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39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87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