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北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98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