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羅雅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