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45號 原 告 品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09,752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梁高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