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50號原 告 宮正興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 年1 月13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屬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又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及第2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準用之。是提起撤銷訴訟者,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故撤銷訴訟之原告,係以對該事件具有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為限,具備此要件,始為原告適格,始具備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進行訴訟之權能。 三、查原告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向本院具狀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等裁決處分,此有起訴狀及所附前揭裁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5 至9 頁、第22至40頁),惟該等裁決之受處分人均係謝淑盆(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而並非原告,有前該裁決書可參,原告既非如附表所示裁決處分之受處分人,則其就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即無實施訴訟之權能,其對他人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且本件非合於行政訴訟法第9 條之公益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起訴顯屬當事人不適格,即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 四、至於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謝淑盆,如有不服被告處罰之裁決,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自應由受處分人謝淑盆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併此敘明。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淑婷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 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 │附表: │ ├──┬───────┬────┬─────┬─────┬───────────┬─────┤ │編號│裁決書字號 │裁決日期│違規時間 │ 違規地點 │ 違反法條 │ 裁決內容 │ │ │ │ │ │ │ 違規事實 │(新臺幣)│ ├──┼───────┼────┼─────┼─────┼───────────┼─────┤ │ 1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8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1:47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2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9.21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2:49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3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9.20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0:33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4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9.21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18:50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5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9.22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19:54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6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20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19:20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7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20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1:57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8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21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0:05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9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9.23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00:02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0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9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17:30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1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9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2:54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2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2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1:54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3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3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00:28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4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2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3:13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5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3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18:22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6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2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0:28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7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5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20:31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5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18 │00-000000000號│ │22:54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 │ 19 │新北裁催字第裁│103.1.13│102.10.19 │臺北市大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900元 │ │ │00-000000000號│ │19:57 │區延吉街 │56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