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2號108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 鑫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紹宇 輔 佐 人 葉冠伶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章 林沂柔 上列當事人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8 年3 月6 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本件罰鍰金額5 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 編第2 章之簡易訴訟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 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⑴民國〈下同〉107 年2 月5 日21時23分至22時4 分⑵107 年2 月10日17時16分至56分⑶107 年4 月18日19時19分至20時⑷107 年4 月24日0 時45分至1 時26分⑸107 年5 月17日20時36分至21時17分,先後查獲原告在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34、46、47頻道東森購物1 至3 台及基隆市衛生局查獲於107 年3 月1 日8 時55分至9 時7 分在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森購物2 台,分別刊播「韓國NIVEOLA 紐歐拉X 隱形眼袋霜」化粧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內容涉及違規情事,乃均移由原告登記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嗣經被告審認系爭廣告內容(詳如附表所示)涉及虛偽誇大,違反行為時(即裁處時)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下簡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107 年5 月2 日修正名稱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全文,尚未施行)第24條第1 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30條第1 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 項)等規定,以107 年10月17日新北府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5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新北市衛生局答辯與事實並不相符,並扭曲電視銷售所敘述之內容: ⑴事實: 訴願決定書第4 頁:「…又目前彩粧品於使用上仍需每日清潔,縱使訴願人稱系爭產品『長時間使用可以維持長時間效果』,其效果僅在系爭產品施於皮膚上之期間具有訴願人所稱之效果,與美容醫學手術實施後效果能維持長達數月或數年,兩者間效果維持之時效性無法相比…」,明顯扭曲當事人所作之說明: A.本產品是韓國最新的遮瑕化妝品,並非美容保養品,讓眼袋隱形是遮瑕的概念,如同bb霜讓黑斑隱形,同樣是指遮瑕。隱形顧名思義是目標物仍然存在,只是視覺上看不見,對於『隱形』等用詞,一般國中以上教育程度都清楚其含義,並無誤導消費者及並無宣稱改變外觀之疑慮。 B.本產品為遮瑕類化妝品,使用前後的比較圖為展示使用產品的視覺效果,如同上述,「隱形」等用詞並無宣稱療效及改變人體外觀;並於訴願書曾說明如下:「主持人是說明傳統針對眼袋的問題,只能透過侵入性的方式處理,但是目前韓國研發新的彩妝品就可以讓消費者不用動手術但是一樣可以達到視覺上眼袋看不見的效果。就如同肌膚黑斑問題可以選擇醫美手術,或者使用彩妝品遮蓋黑斑,達到的效果肉眼看起來有相似效果:眼袋問題以前只能透過手術方式處理,但是韓國現在也研發新的彩妝品可以達到像彩妝品遮蓋黑斑一樣的效果,節目上說明現在多了一種選擇,針對眼周間題也可以使用彩妝品就可以輕鬆遮蓋眼袋、黑眼圈、多重眼袋、淚溝…等眼周問題。 ⑵理由: 如前所述,原告曾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多次說明,此款產品為韓國新的彩妝品,產品用途為針對有眼袋問題的消費者,除了侵入性醫美外,現在有另一種的選擇。「長時間使用就可以維持長時間效果」字面意思淺顯易懂,當事人是說有使用就有效,亦即沒使用即沒效,就如粉底液,有使用可以潤色修飾肌膚暗沉,沒使用就無法潤色修飾肌膚暗沉;並非說長時間使用產品可以取代醫美手術數月或數年的效果。另多次跟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本產品之效果,原告更願意前往示範產品之效果,證明該產品1 分鐘視覺效果能達到同醫美手術類似的視覺效果,但多次被拒,不得其門而入。 2、訴願決定書第7 頁所敘述駁回訴願之理由第三點: ⑴事實: 系爭廣告並沒有佐以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惟查,違規廣告之認定,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綜合研判後,再據以認定…。 ⑵理由: 本產品銷售過程,有不斷反覆撥放使用前後的過程,並且操作過程一刀未剪,並無做虛弄假之處,當事人就產品特 性,直接展示,為何產品的確有效果,並且從未宣稱具醫療效果,但主管機關未曾給任何機會讓當事人證明產品之效果,只會多次用片面的認定做出不公之判定。 3、言詞辯論期日補充: 系爭廣告內容無誇大不實,且已將產品講的很清楚,不可能有影射醫療行為,打玻尿酸、割眼袋等不是訴求,是形容詞,它是指視覺效果,主持人可能有口誤。黑眼圈不是疾病,畫面上是用隱形,不是消除,彩妝老師有說這是彩妝品,且有說為何與以前彩妝品不同。廣告中把隱形霜擦上去再塗掉,又再擦上去再塗掉,光這個動作已經很清楚告訴觀眾,只有彩妝品才有這個效果,我們花了超過八分之一的時間放這個效果出來,不可能誤導觀眾。影片有說明此為12小時持久力,這對1 天24小時來說當然是長時間,並可證明這是彩妝品,只有彩妝品才有遮瑕的效果。廣告中並未將產品的效果與醫美的效果比較。這只是告訴消費者有2 個選擇,一為醫美,一為化妝品,原告無違法的動機及行為。 (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涉及醫療效能:……(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2.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6.消除黑眼圈、熊貓眼(揮別熊貓眼)或泡泡眼(眼袋)……17. 拉提……(彩粧後之效果除外,若為彩粧效果應加註「僅能達到視覺效果」)……三、不屬化粧品效能之宣稱……21. ……眼袋/ 黑眼圈/ 法令紋/ 淚溝全部消失……」。 2、查原告於電視台刊播系爭廣告,整體表現涉及虛偽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規定,復經原告分別於107 年5 月30日、107 年6 月20日及107 年7 月10日向本府衛生局提出陳述意見書坦承委託刊播在案,且查系爭廣告內容持續不同天於電視台刊播,對維護消費者接收正確化粧品資訊之公共利益侵害較大,爰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等規定,處原告5 萬元。 3、原告主張案內產品係針對有眼袋問題的民眾,提供除醫學美容之外另一種選擇等云云;惟查系爭廣告強調案內產品為「整型級」化粧品,且將案內產品與美容醫學手術相較優劣,並強調免動刀亦可達到眼袋消失之效果,其整體表現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6 月15日FDA 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依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說明,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形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泡泡眼(眼袋)、拉提等,且案內產品除涉及該等不適當詞句外,亦於廣告訴求割眼袋、打玻尿酸等微整效果,觀其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範。 4、原告主張本府衛生局於訴願答辯中扭曲原告說明:「長時間使用就可以維持長時間效果」係指長時間施於臉上才有廣告所述之效果,未施於臉上則無效;然本府衛生局查閱原告於電視購物台所刊播之廣告,原告於廣告刊播期間並未明確告知案內產品為彩粧品,僅能達短暫遮瑕效果之說明內容。縱原告稱並非指長時間使用即可取代醫學美容手術數年或數月之效果,然系爭廣告將產品效果與醫學美容手術相較優劣,一般民眾對於醫學美容手術之效果認知包含除了可快速消除瑕疵外,也包含其效果可維持長達數月或數年,原告將案內產品效果與醫美手術相比較,自然易使民眾誤認案內產品消除瑕疵之能力及效果維持時效性,與醫美手術相媲美。且原告向本府衛生局表示案內產品為遮瑕類彩粧品,目前彩粧品於使用上仍需每日清潔,其「長時間」使用最多也不超過24小時,再者,醫學美容手術實施後效果維持之時效性係以月或年計算,而非小時,案內產品之「長時間」效果及醫美手術之「長時間」效果,兩者無從相比。 5、原告稱系爭廣告內容係針對產品特性直接展示,操作過程一刀未減,無做虛弄假之處,也無宣稱醫療效能,然被告未給予原告證明產品效果之機會,逕予裁處等云云;然違規廣告之認定,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綜合研判之後,再據以認定。查系爭廣告內容,原告於廣告播放期間,強調醫學美容手術之風險,並告知消費者使用案內產品可不需動刀、不用擔心手術風險就能達到醫學美容手術之效果,惟原告向本府衛生局承認案內產品為遮瑕類彩粧品,其廣告宣稱係表達案內產品可遮掩局部瑕疵(眼袋),然依據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說明,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形外科之效果,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既原告稱案內產品效果為遮瑕,則原告不應於廣告中訴求割眼袋、打玻尿酸等微整型效果,觀其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之效果具有醫療效能。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原告是否有原處分所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之違規事實(即系爭廣告是否虛偽誇大)?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否認系爭廣告內容違法外,其餘事實業據二造所不爭執,且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4 月1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6 月1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基隆市衛生局107 年5 月16日基衛食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 份(見本院卷第275 頁至第312 頁)、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影本6 份(見本院卷第313 頁至第315 頁、第317 頁至第319 頁、第321 頁至第328 頁)、原告及被告所提系爭廣告影音光碟共7 片(置於本院卷卷末存置袋)及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358 頁至第360 頁)足資佐證,是除原告否認部分外,其餘事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有原處分所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之違規事實(即系爭廣告虛偽誇大): 1、應適用之法令: ⑴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⑵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 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 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一、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二、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四、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⑷行政罰法第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⑸行政罰法第18條第1 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⑹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涉及醫療效能:……(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2.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6.消除黑眼圈、熊貓眼(揮別熊貓眼)或泡泡眼(眼袋)……17. 拉提……(彩粧後之效果除外,若為彩粧效果應加註「僅能達到視覺效果」)……三、不屬化粧品效能之宣稱……21. ……眼袋/ 黑眼圈/ 法令紋/ 淚溝全部消失……」(此具行政程序法第165 條之「行政指導」性質,核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意旨無違,自得於認定是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時作為審查標準。)。 2、由系爭廣告內容以觀,其所使用之「整型級」、「緊緻拉提」、「幫你作微整的效果」、「快速緊緻撫平」(並未加註「僅能達到視覺效果」)、「只要30秒,你的眼袋就會消失」之用語,核與上開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6 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涉及醫療效能(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定疾病:2.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6.消除黑眼圈、熊貓眼(揮別熊貓眼)或泡泡眼(眼袋)、17. 拉提、V 臉/ 顏、塑臉/ 顏(彩粧後之效果除外,若為彩粧效果應加註「僅能達到視覺效果」)...三、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21. 粗大毛孔/ 凹洞/ 眼袋/ 黑眼圈/ 法紋/ 淚溝全部都消失。」相符;再者,「眼袋」乃係眼眶內脂肪突破限制而突出於眼眶外所形成,因此整型手術對眼袋問題之解決,就於其效果、維持性而言,自非化粧品所能企及,然就系爭廣告以觀,其宣稱:「等同在幫你割眼袋,打了玻尿酸,幫你作微整的效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韓國最新科技,不用動刀,眼袋細紋輕輕一擦,30秒立即隱形」(見附表編號1 、2 )、「它是長期性的效果」、「但怎樣讓自己30秒像割了眼袋一樣」、「只擦一次,這塊平掉了,然後你看這邊,OMG ,它是澎的」、「它整個快不見了」、「韓國最新科技,不用動刀,眼袋細紋輕輕一擦,30秒立即隱形」、「眼袋權威醫師共同作研發,你真的不用去割眼袋」、「但它同時幫你在做長期性的眼袋割除保養」(見附表編號3 )、「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見附表編號4 、5 )、「但請看到最新發明,以前彩妝沒有辦法處理眼袋的問題」、「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見附表編號6 ),無非係將整型手術與系爭廣告所銷售之化粧品予以等同類比,進而強調不用動刀(動手術)即可處理眼袋問題,亦即其不僅未依化粧品之定義(即「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參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 條)而適度表明塗抹該化粧品之效果僅係視覺上短時所見,卻一再強調不用動刀即可急救腦人眼袋及「30秒像割了眼袋一樣」,衡情易使接收系爭廣告訊息之一般民眾誤認該廣告產品不僅能「掩(修)飾」眼袋,尚有類似整型手術(醫療)之效果,核屬「虛偽誇大」無訛,是被告認其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之違規事實(即系爭廣告虛偽誇大),並審酌原告持續於不同日在電視台刊播違規廣告,對維護消費者接收正確化粧品資訊之公共利益侵害較大,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 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5 萬元,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3、雖原告尚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 ⑴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參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 條),故不具備醫療效能,因而若未使用或因所使用之化粧品脫落則即不再有「化粧」之效果,故就化粧品而言,衡情自無特別強調「長期性」之必要;又「眼袋」因係眼眶內脂肪突破限制而突出於眼眶外所形成,核與「黑斑」屬於表皮性黑色素增加有所不同,故以化粧品遮蓋「黑斑」之遮瑕效果,自非系爭廣告產品使用於「眼袋」時所能達成。 ⑵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廣告內容就該化粧品之使用對「眼袋」之效果使用「消失」或「隱形」用語,雖二者之意義容有不同,但就其所宣稱之外觀效果而言則屬一致;另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之廣告內容雖分別有使用「眼袋隱形霜」、「立即隱形」、「眼袋剋星X 隱形霜」等用語,姑不論其所稱「隱形」之效果仍與整型手術有本質上之極大差異;況且,如前開(二)2 所述,就系爭廣告內容整體以觀,易使接收系爭廣告訊息之一般民眾誤認使用該產品有類似整型手術(醫療)之效果,故尚不因使用「隱形」而非「消失」即得執之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⑶又就被告所屬衛生局所詢系爭廣告內容是否涉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事,業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6 月15日FDA 企字第1070021100號函函覆:「...三、查旨揭產品除涉及上述不適當詞句外,亦於廣告訴求割眼袋、打玻尿酸等微整效果,觀其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範。」(見本院卷第251 頁),亦足為系爭廣告違規之佐證。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監錄日期/刊播媒體│違規廣告內容 │ ├──┼─────────┼────────────────────────────┤ │ 1 │107 年2 月5 日21時│…針對眼周的眼袋,它叫作韓國最新的整型級的保養科技,眼袋│ │ │23分至22時4 分 │隱形術,只要30秒,幫你緊緻拉提,眼袋隱形霜,30秒緊緻拉提│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它就等同在幫你割眼袋,打了玻尿酸,幫你作微整的效果…針│ │ │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 │ │森購物2 台 │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門針對眼│ │ │ │周問題,眼袋、黑眼圈、多重眼袋、淚溝,30秒立即隱形…韓國│ │ │ │最新科技,不用動刀,眼袋細紋輕輕ㄧ擦,30秒立即隱形… │ ├──┼─────────┼────────────────────────────┤ │ 2 │107 年2 月10日17時│…針對眼周的眼袋,它叫作韓國最新的整型級的保養科技,眼袋│ │ │16分至17時56分 │隱形術,只要30秒,幫你緊緻拉提,眼袋隱形霜,30秒緊緻拉提│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它就等同在幫你割眼袋,打了玻尿酸,幫你作微整的效果…針│ │ │有限公司第47頻道東│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 │ │森購物1 台 │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門針對眼│ │ │ │周問題,眼袋、黑眼圈、多重眼袋、淚溝,30秒立即隱形…韓國│ │ │ │最新科技,不用動刀,眼袋細紋輕輕ㄧ擦,30秒立即隱形… │ ├──┼─────────┼────────────────────────────┤ │ 3 │107 年3 月1 日8 時│…真的你回家挑戰30秒,你任何的眼袋,第一個,它會消失它會│ │ │55分至9 時7 分 │不見它會隱形之外呢,它是長期性的效果…因為我知道接下來過│ │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年很多人你要去見妯娌的,現在割眼袋手術好可怕,而且需要修│ │ │限公司第34頻道東森│復期,但怎麼讓自己30秒像割了眼袋一樣…老師,30秒齁,對,│ │ │購物2 台 │你有沒有看到,30秒,只擦一次,這塊平掉了,然後你看這邊,│ │ │ │OMG ,它是澎的,我們只有30秒,你時間越久,你會發現越來越│ │ │ │明顯了,這邊是整個澎起來的,這邊是平的,好明顯,1 分鐘,│ │ │ │這邊是有眼袋的,1 分鐘隱形術,而且現在更明顯,它整個快不│ │ │ │見了(佐以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韓國最新科技,不用動刀,│ │ │ │眼袋細紋輕輕一擦,30秒立即隱形,專門針對眼周問題,眼袋、│ │ │ │黑眼圈、多重淚溝,30秒立即隱形…,它結合目前日本韓國最厲│ │ │ │害的眼袋權威醫師共同作研發,你真的不用去割眼袋,也不用去│ │ │ │想那種術後修復期,也不用怕眼睛外翻,有些割眼袋、淚溝都不│ │ │ │用怕,你只要它,韓國街頭實測,擦半邊,不到1 分鐘,只要30│ │ │ │秒,你的眼袋就會消失,但它同時幫你在做長期性的眼袋割除保│ │ │ │養… │ ├──┼─────────┼────────────────────────────┤ │ 4 │107 年4 月18日19時│…不用動刀,眼袋淚溝輕輕ㄧ擦,60秒立即隱形…韓國KFDA認證│ │ │19分至20時 │效果,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 │ │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門針對眼周浮腫眼袋、泡泡眼、多重眼袋、淚溝,快速緊緻撫平│ │ │森購物2 台 │… │ ├──┼─────────┼────────────────────────────┤ │ 5 │107 年4 月24日0 時│…不用動刀,眼袋淚溝輕輕ㄧ擦,60秒立即隱形…韓國KFDA認證│ │ │45分至1 時26分 │效果,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專│ │ │有限公司第46頻道東│門針對眼周浮腫眼袋、泡泡眼、多重眼袋、淚溝,快速緊緻撫平│ │ │森購物3 台 │… │ ├──┼─────────┼────────────────────────────┤ │ 6 │107 年5 月17日20時│…我們讓你知道,如果你要動刀,去割眼袋,也許會有一些危險│ │ │36分至21時17分 │性,可能割不好的啦,恢復期啦,割了太多啦,填的太少的啦,│ │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都有問題,但請看到最新發明,以前彩妝沒有辦法處理眼袋的問│ │ │有限公司第34頻道東│題…1 分鐘,不用割喔,真的不用全麻半麻動手術,還是抽脂,│ │ │森購物2 台 │都不需要,沒有侵入性,沒有恢復期,針對眼袋問題,傳統只能│ │ │ │動手術,Niveola 開發出震撼全球眼袋剋星X 隱形霜,讓你不用│ │ │ │動刀,1 分鐘急救腦人眼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