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嘉啟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元薰、鄭立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 告 嘉啟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薰 被 告 鄭立銓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廖欣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