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決(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ZAQ126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江泰和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ZAQ126433號等16筆,詳如附表一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江泰和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江泰和所有車牌號碼0535-QG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因行經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即ETC )未順利扣款,經通知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分別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單位依採證照片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乃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各據以裁罰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處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9年6 月24日至同年11月22日期間因出國而沒有在國內,本件99年8 月29日至9 月14日間之16件前揭違規事實,係因異議人之兒子於高速公路上駕駛上開車輛,不熟悉ETC 車上接收機之設計及繳款方法而造成之違規;前開16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係由郵局寄送,因無人收受,而由郵務送達人員以郵務送達通知書投遞,惟上開郵務送達通知書並未寫明寄存機關、送達日期及送達人名字,顯然無法發生送達之效力,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前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各該費用由徵收機關核定之。」、「有第一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之。」,又同法第17條規定:「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復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訂定之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 、4 、5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做送達通知書2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第73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535-QG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有行經收費站因卡片餘額不足未順利扣款,而經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通公司)分別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以下稱補繳通知單)予異議人,並請異議人依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繳款期限補繳每筆通行費40元暨作業處理費50元(共計90元) ,嗣因異議人均未依上開繳款期限補繳通行費,遂分別經由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單位依採證照片製單逕行舉發等情,此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書證」欄所示之書證在卷可考。是以,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㈡、次查,遠通公司製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補繳費通知單,係交由郵局為郵務送達,而經郵局送達人員分別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送達時間送達至異議人設在臺北縣汐止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街753 巷2 弄6 號之戶籍地,惟因未會晤異議人及其同居之家屬或受僱人,乃由郵局送達人員分別填製郵務送達通知書(一式二聯,其中附表一編號1 、2 號所示之2 筆補繳通知單號碼係記載於同一份郵務送達通知書<以下簡稱甲郵務送達通知書>,另附一表編號3 至16號所示之14筆補繳通知單號碼則係以另記載於同一份郵務送達通知書<以下簡稱乙郵務送達通知書>)上,以通知異議人領取上開16筆補繳費通知單等情,此有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電腦列印本16紙、送達證書影本2 紙、郵務送達通知書影本2 紙在卷足佐,足見上開16筆補繳通知書之送達方式均為寄存送達。故需進一步探究者,係上開寄存送達是否均已合法生送達效力? ㈢、經本院以肉眼細觀由異議人所提出之上開甲、乙郵務送達通知書原本各1 份可知,其中「甲郵務送達通知書」1 份為一式二聯(第二張為複寫聯),第1 、2 聯並未被撕開分離,且第2 聯之雙面背膠未有撕開黏貼之痕跡,其上正面雖有記載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掛號號碼、並蓋有「請於□月□日十二時以後至汐止市○○街426 號汐止社后郵局領取掛件第□號。電話:00000000」等字樣之戮印及書寫送達日期「99年9 月24日」,惟並未記載指定領取期日;另乙郵務送達通知書原本1 份則僅有第1 聯,而未見有第2 聯,且第1 聯上只記載附表一編號3 至16號所示之掛號號碼,然並未見記載任何指定領取期間,亦未記載應至何郵局領取掛號等情。且證人即負責本件補繳通知單投遞,並製作郵務送達通知書之郵局郵務士洪福進、王修韋(洪福進負責投遞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補繳通知單,王修韋負責投遞附表一編號3 至16號所示之補繳通知單)於本院訊問時均具結證稱:渠等確係負責投遞上開補繳通知單,且確有漏未於郵務送達通知書上記載上開事項等情無誤。是以,異議人辯稱:上開郵務送達通知書並未寫明寄存機關、送達日期及送達人名字等語,非屬無據。基此可知,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補繳通知單係以寄存送達程序送達,惟該郵務送達通知書既未將其中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異議人之住居所門首,則難謂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 項有關寄存送達之程序;又如附表一編號3 至16號所示之補繳通知單之寄存送達程序,既因送達通知書上未記載何時向何郵政機關領取掛號郵件,則異議人從該郵務送達通知書之記載內容,並無法確知該等補繳通知單究需於何時至何一寄存之郵政機關領取,故均難認上開16件補繳通知單均已為合法送達。 五、綜上所述,本件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16件補繳通知單之送達程序於法均有未合,應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異議人無從依繳費期限補繳通行費,自與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構成要件不符,原處分機關疏未審酌上情,逕對異議人予以裁罰,即有未恰,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均應予以撤銷,另諭知異議人均不罰,以昭審慎。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附表一: ┌─┬────┬──────┬──────┬────┬──────┬───┬────┬──────┐ │編│繫屬案號│裁決書字號 │行經收費站未│舉發單位│補繳通知單 │繳款 │補繳通知│異議人提出之│ │ │(100年度│ │順利扣款之時│ │號 碼 │期限 │單送達時│郵務送達通知│ │號│交聲字) │ │地及收費站所│ ├──────┤ │間 │書原本之外觀│ │ │ │ │在位置 │ │掛號號碼 │ ├────┤狀態及記載內│ │ │ │ │ │ │ │ │補繳通知│容 │ │ │ │ │ │ │ │ │單寄存時│ │ │ │ │ │ │ │ │ │間 │ │ ├─┼────┼──────┼──────┼────┼──────┼───┼────┼──────┤ │1│第255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8 月29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99年10│99年9 月│為二聯式(第│ │ │ │-ZAQ126433號│20時57分,在│政署國道├──────┤月11日│24日 │二張為複寫聯│ │ │ │ │泰山收費站北│公路警察│209223 │ ├────┤),未被撕開│ │ │ │ │第8 車道 │局第一警│ │ │99年9 月│分離,且第二│ │ │ │ │ │察隊 │ │ │24日 │聯之雙面背膠│ │ │ │ │ │ │ │ │ │未有撕開黏貼│ │ │ │ │ │ │ │ │ │之痕跡,其上│ │ │ │ │ │ │ │ │ │正面雖有記載│ │ │ │ │ │ │ │ │ │左列編號1至 │ │ │ │ │ │ │ │ │ │2號掛號號碼 │ │ │ │ │ │ │ │ │ │、並蓋印戮印│ │ │ │ │ │ │ │ │ │記載請至汐止│ │ │ │ │ │ │ │ │ │社后郵局領取│ │ │ │ │ │ │ │ │ │掛號,及書寫│ │ │ │ │ │ │ │ │ │送達日期「99│ │ │ │ │ │ │ │ │ │年9月24日」 │ │ │ │ │ │ │ │ │ │,惟並未記載│ │ │ │ │ │ │ │ │ │指定領取期日│ │ │ │ │ │ │ │ │ │。 │ ├─┼────┼──────┼──────┼────┼──────┼───┼────┼──────┤ │2│第256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8 月29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BP054486號│20時24分,在│政署國道├──────┤ │ │ │ │ │ │ │楊梅收費站北│公路警察│209222 │ │ │ │ │ │ │ │第7 車道 │局第二警│ │ │ │ │ │ │ │ │ │察隊 │ │ │ │ │ ├─┼────┼──────┼──────┼────┼──────┼───┼────┼──────┤ │3│第257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5 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99年10│99年10月│僅提出第一聯│ │ │ │-ZFP061546號│17時6 分,在│政署國道├──────┤月25日│6 日 │原本,只記載│ │ │ │ │樹林收費站南│公路警察│245904 │ ├────┤編號3至16號 │ │ │ │ │第12車道 │局第六警│ │ │99年10月│之掛號號碼,│ │ │ │ │ │察隊 │ │ │7 日 │未記載指定期│ │ │ │ │ │ │ │ │ │間及至何郵局│ │ │ │ │ │ │ │ │ │領取 │ ├─┼────┼──────┼──────┼────┼──────┼───┼────┼──────┤ │4│第258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5 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P061550號│22時35分,在│ ├──────┤ │ │ │ │ │ │ │樹林收費站北│ │245907 │ │ │ │ │ │ │ │第11車道 │ │ │ │ │ │ ├─┼────┼──────┼──────┼────┼──────┼───┼────┼──────┤ │5│第259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5 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Q027306號│17時24分,在│ ├──────┤ │ │ │ │ │ │ │龍潭收費站南│ │245905 │ │ │ │ │ │ │ │第10車道 │ │ │ │ │ │ ├─┼────┼──────┼──────┼────┼──────┼───┼────┼──────┤ │6│第260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5 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Q027309號│22時18分,在│ ├──────┤ │ │ │ │ │ │ │龍潭收費站北│ │245906 │ │ │ │ │ │ │ │第9 車道 │ │ │ │ │ │ ├─┼────┼──────┼──────┼────┼──────┼───┼────┼──────┤ │7│第261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6 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P061555號│6 時39分,在│ ├──────┤ │ │ │ │ │ │ │樹林收費站北│ │245909 │ │ │ │ │ │ │ │第10車道 │ │ │ │ │ │ ├─┼────┼──────┼──────┼────┼──────┼───┼────┼──────┤ │8│第262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6 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P061554號│5 時45分,在│ ├──────┤ │ │ │ │ │ │ │樹林收費站南│ │245908 │ │ │ │ │ │ │ │第13車道 │ │ │ │ │ │ ├─┼────┼──────┼──────┼────┼──────┼───┼────┼──────┤ │9│第263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2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Q027345號│15時42分,在│ ├──────┤ │ │ │ │ │ │ │龍潭收費站南│ │245911 │ │ │ │ │ │ │ │第10車道 │ │ │ │ │ │ ├─┼────┼──────┼──────┼────┼──────┼───┼────┼──────┤ ││第264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2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P061652號│15時21分,在│ ├──────┤ │ │ │ │ │ │ │樹林收費站南│ │245910 │ │ │ │ │ │ │ │第12車道 │ │ │ │ │ │ ├─┼────┼──────┼──────┼────┼──────┼───┼────┼──────┤ ││第265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2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BR017751號│16時21分,在│政署國道├──────┤ │ │ │ │ │ │ │後龍收費站南│公路警察│245912 │ │ │ │ │ │ │ │第10車道 │局第二警│ │ │ │ │ │ │ │ │ │察隊 │ │ │ │ │ ├─┼────┼──────┼──────┼────┼──────┼───┼────┼──────┤ ││第266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2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GP021422號│16時44分,在│政署國道├──────┤ │ │ │ │ │ │ │大甲收費站南│公路警察│245913 │ │ │ │ │ │ │ │第10車道 │局第七警│ │ │ │ │ │ │ │ │ │察隊 │ │ │ │ │ ├─┼────┼──────┼──────┼────┼──────┼───┼────┼──────┤ ││第267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4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BR017759號│17時45分,在│政署國道├──────┤ │ │ │ │ │ │ │後龍收費站北│公路警察│245915 │ │ │ │ │ │ │ │第9 車道 │局第二警│ │ │ │ │ │ │ │ │ │察隊 │ │ │ │ │ ├─┼────┼──────┼──────┼────┼──────┼───┼────┼──────┤ ││第268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4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GP021430號│17時24分,在│政署國道├──────┤ │ │ │ │ │ │ │大甲收費站北│公路警察│245914 │ │ │ │ │ │ │ │第9 車道 │局第七警│ │ │ │ │ │ │ │ │ │察隊 │ │ │ │ │ ├─┼────┼──────┼──────┼────┼──────┼───┼────┼──────┤ ││第269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4日│內政部警│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Q027357號│21時27分,在│政署國道├──────┤ │ │ │ │ │ │ │龍潭收費站北│公路警察│245916 │ │ │ │ │ │ │ │第9 車道 │局第六警│ │ │ │ │ │ │ │ │ │察隊 │ │ │ │ │ ├─┼────┼──────┼──────┼────┼──────┼───┼────┼──────┤ ││第270號 │基監字第裁42│99年9 月14日│同上 │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ZFP061685號│21時43分,在│ ├──────┤ │ │ │ │ │ │ │樹林收費站北│ │245917 │ │ │ │ │ │ │ │第11車道 │ │ │ │ │ │ └─┴────┴──────┴──────┴────┴──────┴───┴────┴──────┘ 附表二 ┌───┬─────────────────────────────┐ │附表一│ 書 證 │ │所示交│ │ │通違規│ │ │事件之│ │ │編號 │ │ ├───┼─────────────────────────────┤ │1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09223)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AQ126433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2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09222)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BP054486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3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04)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P061546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4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07)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P061550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5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 000)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05)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Q027306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6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06)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Q027309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7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09)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P061555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8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08)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P061554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9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1)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Q027345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10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0)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P061652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11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2)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BR017751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12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3)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GP021422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13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5)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BR017759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14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4)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GP021430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15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6)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Q027357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 │16 │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 │ │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單號:00000000000 )電腦列│ │ │印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 │ │掛號號碼:245917)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公警局交字│ │ │第ZFP061685 號舉發通知單各1 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