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朱興榮 朱代傅 朱興華 朱蕙英 朱蕙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賴本龍 陳秀三 成加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煙淋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被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