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原 告 江清蓮 被 告 吳坤垠 被 告 大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支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坤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其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