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陸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17號原 告 王陸領 王金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陳勃臣 上列被告陳勃臣、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陸領、王金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幼 ��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劉 凱 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