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65號100年度易字第447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南生 周俊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939號、第1940號),暨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2585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南生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罪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一「沒收」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俊雄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南生長期從事寶石、鑽石買賣,明知外型酷似鑽石之合成碳矽石(俗稱摩星石)並非真鑽,且價值僅約真鑽十分之一,竟利用摩星石於進行導熱儀測試時會出現類似鑽石響聲反應,而可通過鑽石探測筆測試之特性,向不知情之鍾敬軍購得摩星石: ㈠分別與周俊雄、案外人李麗華(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2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林智平(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及拘役120 日確定)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未經G.I.D.、J.I.I.等鑽石鑑定機構同意或授權情形下,將其所有前開鑽石鑑定機構出具之真鑽石保證書,持至址設臺北市○○路2 號1 樓之加佳快速彩色沖洗有限公司,利用該店某不知情成年店員,將前開保證書內容予以掃描儲存於電腦內,並將原先保證書上鑽石重量之克拉數記載內容予以竄改後,再以彩色列印之方式偽造鑽石鑑定書,分別足生損害於G.I.D.、J.I.I.等鑽石鑑定機構對鑽石鑑定資料之管理;之後再分別如附表三編號1 ③、⑤、⑥、3 ③、⑨、⑭、㉓、7 ⑤、⑦、⑧「方法」欄所示,由李麗華於附表三編號1 ③、⑤、⑥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林智平於附表三編號3 ③、⑨、⑭、㉓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周俊雄於附表三編號7 ⑤、⑦、⑧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分持謝南生購得之摩星石、前開偽造之鑑定書,佯稱所持摩星石係真鑽欲典當併提出前述偽造之鑽石鑑定書以行使為詐術,致附表三前述各該編號之「被害人」欄所示之當鋪、銀樓人員陷於錯誤,誤典當品係真鑽,而交付遠高於摩星石典當價值,即如附表三前述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謝南生於得款後,即各給付李麗華、林智平、周俊雄得款之一成金額作為報酬。 ㈡另分別與周俊雄、案外人李麗華、邱秋城(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5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林智平、黃榮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5 號判處拘役55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554 號駁回上訴確定)、胡明宗(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羅春(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其中附表三編號4 係謝南生、林智平、黃榮隆3 人共犯:編號5 係謝南生、林智平、胡明宗3 人共犯;編號6 係謝南生、林智平、羅春3 人共犯),分別如附表三編號1 ①、②、④、2 、3 ①、②、④至⑧、⑩至⑬、⑮至㉒、4 、5 、6 、7 ①至④、⑥「方法」欄所示,由李麗華於附表三編號1 ①、②、④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邱秋城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林智平於附表三編號3 ①、②、④至⑧、⑩至⑬、⑮至㉒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黃榮隆於附表三編號4 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胡明宗於附表三編號5 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羅春於附表三編號6 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周俊雄於附表三編號7 ①至④、⑥所示時間,至所示地點,分持謝南生所購得之摩星石,佯稱所持摩星石係真鑽欲典當為詐術,致附表三編號1 ①、②、④、2 、3 ①、②、④至⑧、⑩、⑫、⑬、⑮至㉒、4 、5 ①、6 、7 ①至④、⑥之「被害人」欄所示之當鋪、銀樓人員陷於錯誤,誤典當品係真鑽,而交付遠高於摩星石典當價值,即如附表三前述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謝南生於得款後,即給付得款之一成金額作為報酬,其中附表三編號4 部分由林智平、黃榮隆平分;附表三編號5 ①部分由林智平、胡明宗平分;附表三編號6 部分由林智平、羅春平分;而附表三編號3 ⑪、5 ②之當鋪人員,則因發現典當物係摩星石,未予收當而未遂。 ㈢嗣於民國98年10月14日21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路60巷前所停放之車牌號碼EB-6236 號自小客車上查獲林智平,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謝南生、周俊雄所犯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南生、周俊雄於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梨花、證人即被害人羅慶文、林文龍、羅啟明、陳坤涼、謝義松、陳伯豪、江獻庚、黃憲堂、林賴川、蔡宗明、許美珠、蘇俊榮、游明俊、蕭正忠、李孟哲、林儀禎、張豐杰、蕭家軍、陳致位、許金德、陳元錡、賴漢柔、陳仲斌、張士傑、陳世明、另案被告李麗華、邱秋城、林智平、黃榮隆、胡明宗、羅春、鍾敬軍所證均大致相符,並有林智平書立之金飾來源證明書、收當物品日報表各1 份、當票存根7 紙、當票8 紙、寶石鑑定書、收當物品登記簿各10份、照片18張、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1紙在卷,及附表四編號1 至9 之物扣案可證,堪認被告2 人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得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謝南生如附表三編號1 ③、⑤、⑥、3 ③、⑨、⑭、㉓、7 ⑤、⑦、⑧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編號1 ①、②、④、2 、3 ①、②、④至⑧、⑩、⑫、⑬、⑮至㉒、4 、5 ①、6 、7 ①至④、⑥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謝南生與林智平、胡明宗已著手詐欺行為,然未得財,為未遂犯,亦即如附表三編號3 ⑪、5 ②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周俊雄如附表三編號7 ⑤、⑦、⑧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編號7 ①至④、⑥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謝南生就如附表三所示犯行,各與附表三「行為人」欄所列其餘人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中被告周俊雄則就附表三編號7 部分,與被告謝南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利用加佳快速彩色沖洗有限公司某不知情成年店員偽造鑽石鑑定書之行為,係屬間接正犯。被告謝南生就附表三編號1 ③、⑤、⑥、3 ③、⑨、⑭、㉓部分,及與被告周俊雄就附表三編號7 ⑤、⑦、⑧部分,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各該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謝南生就附表三編號1 ③、⑤、⑥、3 ③、⑨、⑭、㉓部分,及與被告周俊雄就附表三編號7 ⑤、⑦、⑧部分之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間,各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分論併罰。被告謝南生已著手附表二編號3 ⑪、5 ②詐欺行為之實施,惟尚未得手,業據被害人謝義松、蕭家軍分別證述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30684 號卷第80頁反面、123-1 頁),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之刑度減輕其刑。四、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正道取財,竟共同或與人利用摩星石外型酷似鑽石,及進行導熱儀測試時會出現類似鑽石響聲反應之特性,以摩星石,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 ③、⑤、⑥、3 ③、⑨、⑭、㉓、7 ⑤、⑦、⑧部分並兼具出示偽造之鑽石鑑定書,而遂行其等詐騙行為,造成告訴人新台幣(下同)3 萬元至11萬元不等之損害(其中附表三編號3 ①、②、⑤、⑥、⑧、⑨、⑭、⑯、⑳、㉓、7 ②部分有贖回);惟念其等於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被告2 人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角色分工、告訴人實際受損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均為共犯林智平所有,分別為供、預備供其與被告謝南生犯本案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林智平供證明確(見前述偵卷第13頁反面至1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附表四編號10之物,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附表一: ┌──┬─────────────────────┬─────────┬───────┐ │編號│ 主 文 │ 沒 收 │ 備 註 │ ├──┼─────────────────────┼─────────┼───────┤ │ 1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1 ①│ ├──┼─────────────────────┼─────────┼───────┤ │ 2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1 ②│ ├──┼─────────────────────┼─────────┼───────┤ │ 3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附表三編號1 ③│ │ │月。 │ │ │ ├──┼─────────────────────┼─────────┼───────┤ │ 4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1 ④│ ├──┼─────────────────────┼─────────┼───────┤ │ 5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附表三編號1 ⑤│ │ │月。 │ │ │ ├──┼─────────────────────┼─────────┼───────┤ │ 6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附表三編號1 ⑥│ │ │月。 │ │ │ ├──┼─────────────────────┼─────────┼───────┤ │ 7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2 ①│ ├──┼─────────────────────┼─────────┼───────┤ │ 8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2 ②│ ├──┼─────────────────────┼─────────┼───────┤ │ 9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2 ③│ ├──┼─────────────────────┼─────────┼───────┤ │ 10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①│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1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②│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2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三編號3 ③│ │ │月。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3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④│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4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⑤│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5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⑥│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6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⑦│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7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⑧│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8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三編號3 ⑨│ │ │月。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19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⑩│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0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⑪│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1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⑫│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2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⑬│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3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三編號3 ⑭│ │ │月。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4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⑮│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5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⑯│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6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⑰│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7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⑱│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8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⑲│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29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⑳│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0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㉑│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1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3 ㉒│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2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三編號3 ㉓│ │ │月。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3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4 │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4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5 ①│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5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5 ②│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6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6 ①│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7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三編號6 ②│ │ │ │至9 所示之物沒收。│ │ ├──┼─────────────────────┼─────────┼───────┤ │ 38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7 ①│ ├──┼─────────────────────┼─────────┼───────┤ │ 39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7 ②│ ├──┼─────────────────────┼─────────┼───────┤ │ 40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7 ③│ ├──┼─────────────────────┼─────────┼───────┤ │ 41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7 ④│ ├──┼─────────────────────┼─────────┼───────┤ │ 42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附表三編號7 ⑤│ │ │月。 │ │ │ ├──┼─────────────────────┼─────────┼───────┤ │ 43 │謝南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三編號7 ⑥│ ├──┼─────────────────────┼─────────┼───────┤ │ 44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附表三編號7 ⑦│ │ │月。 │ │ │ ├──┼─────────────────────┼─────────┼───────┤ │ 45 │謝南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附表三編號7 ⑧│ │ │月。 │ │ │ └──┴─────────────────────┴─────────┴───────┘ 附表二: ┌──┬─────────────────────┬─────────┬───────┐ │編號│ 主 文 │ 沒 收 │ 備 註 │ ├──┼─────────────────────┼─────────┼───────┤ │ 1 │周俊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三編號7 ①│ ├──┼─────────────────────┼─────────┼───────┤ │ 2 │周俊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三編號7 ②│ ├──┼─────────────────────┼─────────┼───────┤ │ 3 │周俊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三編號7 ③│ ├──┼─────────────────────┼─────────┼───────┤ │ 4 │周俊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三編號7 ④│ ├──┼─────────────────────┼─────────┼───────┤ │ 5 │周俊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附表三編號7 ⑤│ │ │月。 │ │ │ ├──┼─────────────────────┼─────────┼───────┤ │ 6 │周俊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三編號7 ⑥│ ├──┼─────────────────────┼─────────┼───────┤ │ 7 │周俊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附表三編號7 ⑦│ │ │月。 │ │ │ ├──┼─────────────────────┼─────────┼───────┤ │ 8 │周俊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附表三編號7 ⑧│ │ │月。 │ │ │ └──┴─────────────────────┴─────────┴───────┘ 附表三: ┌──┬─────┬──────┬────────┬───┬────────────┬──────┐ │編號│被 害 人│ 時 間 │ 地 點 │行為人│ 方 法 │ 備 註 │ ├──┼─────┼──────┼────────┼───┼────────────┼──────┤ │ 1①│佳立當舖 │98年4月2日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李│ │ │ │即羅慶文 │ │南路2 段368 號 │李麗華│麗華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元得手,│ │ │ │ │ │ │ │李麗華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一│ │ │ │ │ │ │ │成5,000 元交付李麗華。 │ │ │ ├─────┼──────┼────────┼───┼────────────┼──────┤ │ ②│昆照當舖 │98年4月23日 │臺中縣大里市(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李│ │ │ │即林文龍 │ │改制為臺中市大里│李麗華│李麗華持鑲嵌1.08克拉摩星│ │ │ │ │ │區,下同)德芳路│ │石戒指1 只典當6 萬元得手│ │ │ │ │ │2段117 號 │ │,李麗華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 │ │ │ │ │ │ │一成6,000 元交付李麗華。│ │ │ ├─────┼──────┼────────┼───┼────────────┼──────┤ │ ③│台大當舖 │98年5月4日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李│有檢附偽造之│ │ │即羅啟明 │ │路61號 │李麗華│麗華持鑲嵌1.01克拉摩星石│GID 鑽石鑑定│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元得手,│書(232431)│ │ │ │ │ │ │李麗華將現金交付謝南生,│1 份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一│ │ │ │ │ │ │ │成5,000 元交付李麗華。 │ │ │ ├─────┼──────┼────────┼───┼────────────┼──────┤ │ ④│川大當舖 │98年5月18日 │臺北縣五股鄉(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李│ │ │ │即林賴川 │ │改制為新北市五股│李麗華│麗華持鑲嵌1.4 克拉摩星石│ │ │ │ │ │區,下同)成泰路│ │戒指1 只典當7 萬元得手,│ │ │ │ │ │1段127 號1 樓 │ │李麗華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一│ │ │ │ │ │ │ │成7,000 元交付李麗華。 │ │ │ ├─────┼──────┼────────┼───┼────────────┼──────┤ │ ⑤│珍品珠寶銀│98年5月19日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謝南生│謝南生在銀樓外等候,由李│有檢附偽造之│ │ │樓即黃憲堂│ │路33巷9 號 │李麗華│麗華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鑽石鑑定書1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5,000 元│份 │ │ │ │ │ │ │得手,李麗華將現金交付謝│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金額一成5,500 元交付李麗│ │ │ │ │ │ │ │華。 │ │ │ ├─────┼──────┼────────┼───┼────────────┼──────┤ │ ⑥│明正大銀樓│98年8月2日 │臺中市○區○○路│謝南生│謝南生在銀樓外等候,由李│有檢附偽造之│ │ │即陳世明 │ │1 段144 號 │李麗華│麗華持鑲嵌1.43克拉摩星石│GID 鑽石鑑定│ │ │ │ │ │ │戒指1 只典當4 萬6,000 元│書(225228)│ │ │ │ │ │ │得手,李麗華將現金交付謝│1 份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金額一成4,600 元交付李麗│ │ │ │ │ │ │ │華。 │ │ ├──┼─────┼──────┼────────┼───┼────────────┼──────┤ │ 2①│佳立當舖 │98年4月8日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邱│ │ │ │即羅慶文 │ │南路2 段368 號 │邱秋城│秋城持鑲嵌1.07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4 萬8,000 元│ │ │ │ │ │ │ │得手,邱秋城將現金交付謝│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金額一成4,800 元交付邱秋│ │ │ │ │ │ │ │城。 │ │ │ ├─────┼──────┼────────┼───┼────────────┼──────┤ │ ②│昆照當舖 │98年4月23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邱│ │ │ │即林文龍 │ │路2 段117 號 │邱秋城│秋城持鑲嵌1.08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元得手,│ │ │ │ │ │ │ │邱秋城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一│ │ │ │ │ │ │ │成5,000 元交付邱秋城。 │ │ │ ├─────┼──────┼────────┼───┼────────────┼──────┤ │ ③│一信當舖 │98年8月6日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邱│ │ │ │即游明俊 │ │福路6 段299 號 │邱秋城│秋城持鑲嵌1.43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3 萬元得手,│ │ │ │ │ │ │ │邱秋城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一│ │ │ │ │ │ │ │成3,000 元交付邱秋城。 │ │ ├──┼─────┼──────┼────────┼───┼────────────┼──────┤ │ 3①│宏大當舖 │98年5月11日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5 月20日│ │ │即陳伯豪 │ │路1段88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4 克拉摩星石│贖回 │ │ │ │ │ │ │戒指1 只典當8 萬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8,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②│義興當舖 │98年5月12日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5 月16日│ │ │即陳坤涼 │ │路1段613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4 克拉摩星石│贖回 │ │ │ │ │ │ │戒指1 只典當6 萬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6,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③│合源珠寶銀│98年5月12日 │臺北縣五股鄉成泰│謝南生│謝南生在銀樓外等候,由林│有檢附偽造之│ │ │樓即江獻庚│ │路2 段65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4克拉摩星石│鑽石鑑定書1 │ │ │ │ │ │ │戒指1 只典當9 萬元得手,│份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9,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④│珍品珠寶銀│98年5月12日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謝南生│謝南生在銀樓外等候,由林│ │ │ │樓即黃憲堂│ │路33巷9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5000元得│ │ │ │ │ │ │ │手,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 │ │ │ │ │ │ │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 │ │ │ │ │ │ │額之一成5,500 元交付林智│ │ │ │ │ │ │ │平。 │ │ │ ├─────┼──────┼────────┼───┼────────────┼──────┤ │ ⑤│上昇當舖 │98年5月20日 │臺北縣板橋市(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5 月21日│ │ │即謝義松 │ │改制為新北市板橋│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贖回 │ │ │ │ │區,下同)重慶路│ │戒指1 只典當6 萬元得手,│ │ │ │ │ │60 巷1號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6,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⑥│台北當舖 │98年5月20日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5 月23日│ │ │即蔡宗明 │ │街114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戒│贖回 │ │ │ │ │ │ │指1 只典當4 萬元得手,林│ │ │ │ │ │ │ │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謝│ │ │ │ │ │ │ │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一│ │ │ │ │ │ │ │成4,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 ⑦│采儷珠寶銀│98年5月20日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謝南生│謝南生在銀樓外等候,由林│ │ │ │樓即許美珠│ │街21之3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4 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7 萬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7,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⑧│上昇當舖 │98年5月21日 │臺北縣板橋市重慶│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5 月22日│ │ │即謝義松 │ │路60巷1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贖回 │ │ │ │ │ │ │及1.4 克拉摩星石戒指各1 │ │ │ │ │ │ │ │只共典當11萬元得手,林智│ │ │ │ │ │ │ │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謝南│ │ │ │ │ │ │ │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一成│ │ │ │ │ │ │ │11,000元交付林智平。 │ │ │ ├─────┼──────┼────────┼───┼────────────┼──────┤ │ ⑨│台大當舖 │98年5月23日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6 月12日│ │ │即羅啟明 │ │路61號 │林智平│智平至持鑲嵌1.02克拉摩星│贖回,有檢附│ │ │ │ │ │ │石及1.01克拉摩星石戒指各│偽造之鑽石鑑│ │ │ │ │ │ │1 只共典當10萬元得手,林│定書2 份 │ │ │ │ │ │ │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謝│ │ │ │ │ │ │ │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一│ │ │ │ │ │ │ │成1 萬元交付林智平。 │ │ │ ├─────┼──────┼────────┼───┼────────────┼──────┤ │ ⑩│佳立當舖 │98年5月25日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羅慶文 │ │南路2 段368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戒│ │ │ │ │ │ │ │指典當5 萬5,000 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一│ │ │ │ │ │ │ │成5,5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 ⑪│上昇當舖 │98年5月25日 │臺北縣板橋市重慶│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謝義松 │ │路60巷1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摩星石戒指3 只│ │ │ │ │ │ │ │典當,遭謝義松配偶發現係│ │ │ │ │ │ │ │摩星石,未予收當而未遂。│ │ │ ├─────┼──────┼────────┼───┼────────────┼──────┤ │ ⑫│東福銀樓 │98年5月25日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謝南生│謝南生在銀樓外等候,由林│ │ │ │即蘇俊榮 │ │路131 號1 樓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5,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⑬│一信當舖 │98年5月27日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游明俊 │ │福路6 段299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1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7 萬5,000 元│ │ │ │ │ │ │ │得手,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金額之一成7,500 元交付林│ │ │ │ │ │ │ │智平。 │ │ │ ├─────┼──────┼────────┼───┼────────────┼──────┤ │ ⑭│匯通當舖 │98年5月27日 │臺北縣新店市(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6 月初贖│ │ │即蕭正忠 │ │改制為新北市新店│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回,有檢附偽│ │ │ │ │區○○○路393 號│ │戒指1 只典當4 萬元得手,│造之JII 鑽石│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鑑定書(6751│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26)1 份 │ │ │ │ │ │ │一成4,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⑮│上益當舖 │98年6月2日 │臺北縣樹林市(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李孟哲 │ │改制為新北市樹林│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戒│ │ │ │ │ │區○○○路47號 │ │指1 只典當3 萬5000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 │ │ │ │ │ │ │之一成3,5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 │ │。 │ │ │ ├─────┼──────┼────────┼───┼────────────┼──────┤ │ ⑯│永發當舖 │98年6月2日 │臺北縣新莊市(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9 月2 日│ │ │即林儀禎 │ │改制為新北市新莊│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6克拉摩星石│贖回 │ │ │ │ │區○○○路895 之│ │戒指1 只典當4 萬元得手,│ │ │ │ │ │28號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4,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⑰│天源當舖 │98年6月3日 │臺北縣鶯歌鎮(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張豐杰 │ │改制為新北市鶯歌│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02克拉摩星石│ │ │ │ │ │區,下同)鶯桃路│ │戒指1 只典當3 萬5,000 元│ │ │ │ │ │464 號 │ │得手,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金額之一成3,500 元交付林│ │ │ │ │ │ │ │智平。 │ │ │ ├─────┼──────┼────────┼───┼────────────┼──────┤ │ ⑱│鴻銘當舖 │98年6月3日 │臺北縣鶯歌鎮鶯桃│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蕭家軍 │ │路668 巷2 號1 樓│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戒│ │ │ │ │ │ │ │指1 只典當3 萬7,000 元得│ │ │ │ │ │ │ │手,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 │ │ │ │ │ │ │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 │ │ │ │ │ │ │額之一成3,700 元交付林智│ │ │ │ │ │ │ │平。 │ │ │ ├─────┼──────┼────────┼───┼────────────┼──────┤ │ ⑲│惠民當舖 │98年6月3日 │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陳致位 │ │路186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戒│ │ │ │ │ │ │ │指1 只典當3 萬5,000 元得│ │ │ │ │ │ │ │手,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 │ │ │ │ │ │ │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 │ │ │ │ │ │ │額之一成3,500 元交付林智│ │ │ │ │ │ │ │平。 │ │ │ ├─────┼──────┼────────┼───┼────────────┼──────┤ │ ⑳│成功當舖 │98年6月3日 │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6 月4 日│ │ │即許金德 │ │路44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0.9 克拉摩星石│贖回 │ │ │ │ │ │ │戒指1 只典當4 萬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4,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㉑│成功當舖 │98年6月5日 │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謝南生│林智平將上開贖回之摩星石│ │ │ │即許金德 │ │路44號 │林智平│,以相同手法典當5 萬元得│ │ │ │ │ │ │ │手。 │ │ │ ├─────┼──────┼────────┼───┼────────────┼──────┤ │ ㉒│通財當舖 │98年6月27日 │彰化縣員林鎮莒光│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 │ │ │即賴漢柔 │ │路394 號 │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1 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6 萬元得手,│ │ │ │ │ │ │ │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6,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㉓│三和當舖 │98年7月23日 │臺北縣三重市(現│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林│98年9 月24日│ │ │即陳仲斌 │ │改制為新北市三重│林智平│智平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戒│贖回,有檢附│ │ │ │ │區,下同)三和路│ │指1 只典當6 萬元得手,林│偽造之GID 鑽│ │ │ │ │4 段15號 │ │智平將現金交付謝南生,謝│石鑑定書(23│ │ │ │ │ │ │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一│0150 )1份 │ │ │ │ │ │ │成6,000 元交付林智平。 │ │ ├──┼─────┼──────┼────────┼───┼────────────┼──────┤ │ 4 │昆照當舖 │98年7月14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謝南生│謝南生將鑲嵌1.48克拉摩星│ │ │ │即林文龍 │ │路2 段117 號 │林智平│石戒指1 只交付林智平,林│ │ │ │ │ │ │黃榮隆│智平帶同黃榮隆至當舖外,│ │ │ │ │ │ │ │由黃榮隆持上開戒指典當5 │ │ │ │ │ │ │ │萬元得手,林智平扣除應與│ │ │ │ │ │ │ │黃榮隆平分之典當金額一成│ │ │ │ │ │ │ │5,000 元後,將餘款45,000│ │ │ │ │ │ │ │元交付謝南生。 │ │ ├──┼─────┼──────┼────────┼───┼────────────┼──────┤ │ 5①│台北當舖 │98年5月26日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謝南生│謝南生將鑲嵌1 克拉摩星石│ │ │ │即蔡宗明 │ │街114 號 │林智平│戒指1 只交付林智平,林智│ │ │ │ │ │ │胡明宗│平帶同胡明宗至當舖外,由│ │ │ │ │ │ │ │胡明宗持上開戒指典當5 萬│ │ │ │ │ │ │ │元得手,林智平將現金交付│ │ │ │ │ │ │ │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 │ │ │ │ │ │ │當金額之一成5,000 元交付│ │ │ │ │ │ │ │林智平及胡明宗平分。 │ │ │ ├─────┼──────┼────────┼───┼────────────┼──────┤ │ ②│鴻銘當舖 │98年6月間 │臺北縣鶯歌鎮鶯桃│謝南生│謝南生將鑲嵌摩星石戒指1 │ │ │ │即蕭家軍 │ │路668 號2 號1 樓│林智平│只交付林智平,林智平帶同│ │ │ │ │ │ │胡明宗│胡明宗至當舖外,由胡明宗│ │ │ │ │ │ │ │持上開戒指典當,當舖人員│ │ │ │ │ │ │ │發現係摩星石,未予收當而│ │ │ │ │ │ │ │未遂。 │ │ ├──┼─────┼──────┼────────┼───┼────────────┼──────┤ │ 6①│成功當舖 │98年6月5日 │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謝南生│謝南生將鑲嵌1.27克拉摩星│ │ │ │即許金德 │ │路44號 │林智平│石戒指1 只交付林智平,林│ │ │ │ │ │ │羅春 │智平帶同羅春至當舖外,由│ │ │ │ │ │ │ │羅春持上開戒指典當4 萬元│ │ │ │ │ │ │ │得手,林智平將現金交付謝│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金額之一成4,000 元交付林│ │ │ │ │ │ │ │智平與羅春平分。 │ │ │ ├─────┼──────┼────────┼───┼────────────┼──────┤ │ ②│公信當舖 │98年7月16日 │臺中縣大里市中興│謝南生│謝南生與林智平帶同羅春至│ │ │ │即陳元錡 │ │路2 段26號 │林智平│當舖外,由羅春持鑲嵌1.14│ │ │ │ │ │ │羅春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6 │ │ │ │ │ │ │ │萬元得手,羅春將現金交付│ │ │ │ │ │ │ │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 │ │ │ │ │ │ │當金額之一成6,000 元交付│ │ │ │ │ │ │ │林智平與羅春平分。 │ │ ├──┼─────┼──────┼────────┼───┼────────────┼──────┤ │ 7①│義興當舖 │98年5月7日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周│ │ │ │即陳坤涼 │ │路1段613號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01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元得手,│ │ │ │ │ │ │ │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5,000 元交付周俊雄。│ │ │ ├─────┼──────┼────────┼───┼────────────┼──────┤ │ ②│上昇當舖 │98年5月8日 │臺北縣板橋市重慶│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周│98年5 月21日│ │ │即謝義松 │ │路60巷1 號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17克拉摩星石│贖回 │ │ │ │ │ │ │戒指1 只典當6 萬元得手,│ │ │ │ │ │ │ │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6,000 元交付周俊雄。│ │ │ ├─────┼──────┼────────┼───┼────────────┼──────┤ │ ③│川大當舖 │98年5月13日 │臺北縣五股鄉成泰│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周│ │ │ │即林賴川 │ │路1段127號1樓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31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元得手,│ │ │ │ │ │ │ │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5,000 元交付周俊雄。│ │ │ ├─────┼──────┼────────┼───┼────────────┼──────┤ │ ④│佳立當舖 │98年5月26日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周│ │ │ │即羅慶文 │ │南路2 段368 號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1 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4 萬元得手,│ │ │ │ │ │ │ │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4,000 元交付周俊雄。│ │ │ ├─────┼──────┼────────┼───┼────────────┼──────┤ │ ⑤│台大當舖 │98年5月26日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周│有檢附偽造之│ │ │即羅啟明 │ │路61號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01克拉摩星石│鑽石鑑定書1 │ │ │ │ │ │ │戒指1 只典當5 萬元得手,│份 │ │ │ │ │ │ │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5,000 元交付周俊雄。│ │ │ ├─────┼──────┼────────┼───┼────────────┼──────┤ │ ⑥│銓泰當舖 │98年7月29日 │臺北縣三重市三和│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周│ │ │ │即張士榤 │ │路4 段15號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05克拉摩星石│ │ │ │ │ │ │ │戒指1 只典當6 萬元得手,│ │ │ │ │ │ │ │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6,000 元交付周俊雄。│ │ │ ├─────┼──────┼────────┼───┼────────────┼──────┤ │ ⑦│一信當舖 │98年8月1日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謝南生│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由周│有檢附偽造之│ │ │即游明俊 │ │福路6 段299 號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05克拉摩星石│GID 鑽石鑑定│ │ │ │ │ │ │戒指1 只典當4 萬元得手,│書(225268)│ │ │ │ │ │ │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南生,│1 份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一成4,000 元交付周俊雄。│ │ │ ├─────┼──────┼────────┼───┼────────────┼──────┤ │ ⑧│明正大銀樓│98年8月2日 │臺中市○區○○路│謝南生│謝南生在銀樓外等候,由周│有檢附偽造之│ │ │即陳世明 │ │1 段144 號 │周俊雄│俊雄持鑲嵌1.05克拉摩星石│GID 鑽石鑑定│ │ │ │ │ │ │戒指1 只典當4 萬5,000 元│書(225268)│ │ │ │ │ │ │得手,周俊雄將現金交付謝│1 份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金額之一成4,500 元交付周│ │ │ │ │ │ │ │俊雄。 │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備 註 │ ├──┼────────────────┼────────────┤ │ 1 │偽造GID 鑽石鑑定書17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5 │ ├──┼────────────────┼────────────┤ │ 2 │偽造GIA 鑽石鑑定書9 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6 │ ├──┼────────────────┼────────────┤ │ 3 │偽造IARD鑽石鑑定書2 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7 │ ├──┼────────────────┼────────────┤ │ 4 │偽造JII鑽石鑑定書3 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8 │ ├──┼────────────────┼────────────┤ │ 5 │鑽石探測筆1 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0 │ ├──┼────────────────┼────────────┤ │ 6 │放大鏡2 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1 │ ├──┼────────────────┼────────────┤ │ 7 │帳冊1 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2 │ ├──┼────────────────┼────────────┤ │ 8 │當票47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3 │ ├──┼────────────────┼────────────┤ │ 9 │手機2 支(含SIM 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94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 │ ├──┼────────────────┼────────────┤ │ 10 │摩星石鑑定書1 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9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