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0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 許家榮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249、2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詹����、被告許家榮及告訴人陳星維均 為線上遊戲LUNA ONLINE (由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伺服器設於臺北市○○區○○路19之2 號D 棟10樓)之同公會會員,告訴人為協助詹進行遊戲之攻略,遂將其所使用之遊戲帳號「YUWEZ000000000」及密碼「wei6 70323 」以行動電話簡訊方式傳送與被告詹����,同意被告 詹����使用該遊戲角色內之虛擬寶物及道具,詎被告詹竟未 得告訴人之同意,於民國99年6 月11日8 時50分許,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將上開載有陳星維遊戲帳號及密碼之簡訊,傳送與被告許家榮,被告詹����、許家 榮則共同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由被告許家榮於同日8 時53分許起至9 時54分許止,分別在新北市○○區○○街83號8 樓住處,及新北市○○區○○街18號1 樓之布列格網際聯盟網咖內,擅自輸入告訴人之前開遊戲角色之帳號及密碼登入LUNA ONLINE 線上遊戲,並取得該角色所屬之虛擬裝備及遊戲幣約3 億元(含搖滾龐克風帽子、衣服、手套及鞋子等,總價值約新臺幣1 萬元)等電磁紀錄後,再將該虛擬裝備予以丟棄,並將前開虛擬遊戲幣之電磁紀錄,移轉至被告詹����所指定之「孖絕傑王」遊戲角色內。嗣告訴人於同日 19 時28 分許,登入其「白色烙印」遊戲角色後,因而發覺上情,遂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詹����、許 家榮均涉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罪嫌及同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星維告訴被告詹����、許家榮妨害電腦使用案 件,起訴書認被告等均觸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罪、同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而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證。則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