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0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萬益 王清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379 號),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萬益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清山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高萬益前因竊盜案件,先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9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6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思悔改,與王清山同依自身社會經驗,具備相當之智識程度,足以預見提供自身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其二人均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竟各基於幫助他人將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在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王清山自96年7 月間至97年4 月間、高萬益自97年4 月間至同年10月間(高萬益因另案於97年7 月20日入監執行至98年3 月20日始出監),先後同意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216 巷150 弄7 號「光合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合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光合公司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實際負責人,於96年7 月至97年4 月王清山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明知光合公司無銷貨之事實,仍以光合公司名義,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50 張,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640,145元,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即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供作上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再由上開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11,322,968元,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566,15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同時期光合公司不詳實際負責人另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竣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以維持進銷項之平衡)。又光合公司上開不詳之實際負責人,於97年4 月至97年10月高萬益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明知光合公司無銷貨之事實,先後以光合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45 張,票面金額合計35,377,039元,交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即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供作前述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再由前述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32,283,917元,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前述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614,20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同時期光合公司另向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即羿臻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以維持進銷項之平衡)。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高萬益、王清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高萬益、王清山對於上開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光合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設立變更登記相關資料、被告王清山、高萬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開立不實發票銷售額明細表、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4 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20657號函及所附移送書(參本院卷第32至33頁,即附表二編號1 竣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12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46836號告發書(附表二編號2 所示堃益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1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30599號移送書(附表二編號3 所示傳發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6 月9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102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表四編號1 所示羿臻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12月3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7026323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表四編號2 助東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2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269號移送書(附表四編號3 朗昌企業有限公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二人上開自白,與前述卷證彰顯之事實大致相符,應堪採信屬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本件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且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被告二人分別具名擔任光合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幫助他人填載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係對他人上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上開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二人各於前述期間內,反覆幫助光合公司不詳實際負責人,填製如附表一、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被告高萬益部分,其實際幫助行為期間應扣除自97年7 月20日起至98年3 月20日止,因另案在監執行之期間,惟上開光合公司不詳實際負責人,於被告高萬益入監執行前之幫助行為,仍於其入監後至97年10月間,陸續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皆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其二人所為犯行皆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仍均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論以一罪。又被告二人歷次以單一幫助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同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高萬益於本件以前有前述刑事前案紀錄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二人係各以幫助之意思為本件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幫助犯,皆得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高萬益就其具備累犯之加重及幫助犯之減輕其刑事由,則應依法先加後減之。至於附表一編號13至16、編號26、編號32,以及附表三編號5 至7 、編號15、編號17、編號23部分,因各該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並無提出申報扣抵稅額之事實,難認此部分已生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從認定被告二人分別就上開附表一、三所示欠缺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稅額部分,分別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惟依前開論述,被告二人所犯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就上開不成立幫助逃漏稅部分再為無罪之諭知,附為說明。 ㈡審酌被告二人均為成年人,竟輕率聽從他人請求並擔任虛設行號之人頭負責人,而幫助他人為本件犯行,所為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並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其二人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少,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㈢末查,被告王清山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素行尚佳,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白認罪,堪認已有悔悟之意,故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愓,足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被告王清山能於服務社會之過程中深自悔過並矯正其偏差之觀念及行為,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被告王清山擔任光合公司負責人期間,光合公司開出之不實發票)(銷售額及稅額單位:元) ┌──┬─────────────┬───────┬────────────────┬───────────────┐ │編號│營業人名稱(光合公司開立不│開立發票期間(│不實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實統一發票之對象) │年、月) ├───┬──────┬─────┼───┬──────┬────┤ │ │ │ │張數 │ 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銷售額 │ 稅額 │ ├──┼─────────────┼───────┼───┼──────┼─────┼───┼──────┼────┤ │ 1 │ 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96、12至97、3 │ 3 │ 58,060 │ 2,903 │ 3 │58,060 │ 2,903 │ ├──┼─────────────┼───────┼───┼──────┼─────┼───┼──────┼────┤ │ 2 │ 芃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96、8 │ 2 │ 84,000 │ 4,200 │ 2 │84,000 │ 4,200 │ ├──┼─────────────┼───────┼───┼──────┼─────┼───┼──────┼────┤ │ 3 │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6、10至97、3 │ 20 │ 1,238,464 │ 61,924 │ 16 │1,223,798 │ 61,190│ ├──┼─────────────┼───────┼───┼──────┼─────┼───┼──────┼────┤ │ 4 │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6、7至97、2 │ 5 │ 77,962 │ 3,898 │ 5 │77,962 │ 3,898 │ ├──┼─────────────┼───────┼───┼──────┼─────┼───┼──────┼────┤ │ 5 │ 千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10至96、12│ 4 │ 151,760 │ 7,588 │ 4 │151,760 │ 7,588 │ ├──┼─────────────┼───────┼───┼──────┼─────┼───┼──────┼────┤ │ 6 │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8至96、10 │ 2 │ 85,400 │ 4,270 │ 2 │85,400 │ 4,270 │ ├──┼─────────────┼───────┼───┼──────┼─────┼───┼──────┼────┤ │ 7 │ 鏮瑞物流務股份有限公司 │96、8至96、12 │ 7 │ 162,556 │ 8,127 │ 5 │121,548 │ 6,077 │ ├──┼─────────────┼───────┼───┼──────┼─────┼───┼──────┼────┤ │ 8 │ 合發物流有限公司 │ 96、8 │ 3 │ 34,500 │ 1,725 │ 1 │19,000 │ 950 │ ├──┼─────────────┼───────┼───┼──────┼─────┼───┼──────┼────┤ │ 9 │ 明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96、11 │ 1 │ 57,143 │ 2,857 │ 1 │57,143 │ 2,857 │ ├──┼─────────────┼───────┼───┼──────┼─────┼───┼──────┼────┤ │ 10│ 汶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96、11 │ 1 │ 57,143 │ 2,857 │ 1 │57,143 │ 2,857 │ ├──┼─────────────┼───────┼───┼──────┼─────┼───┼──────┼────┤ │ 11│ 有根實業有限公司 │ 96、10 │ 2 │ 162,331 │ 8,116 │ 2 │162,331 │ 8,116 │ ├──┼─────────────┼───────┼───┼──────┼─────┼───┼──────┼────┤ │ 12│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6、8至96、10 │ 3 │ 628,125 │ 31,406 │ 3 │628,125 │ 31,406│ ├──┼─────────────┼───────┼───┼──────┼─────┼───┼──────┼────┤ │ 13│ 庚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8 至97、3 │ 10 │ 42,500 │ 2,125 │ 0 │ 0 │ 0 │ ├──┼─────────────┼───────┼───┼──────┼─────┼───┼──────┼────┤ │ 14│ 宇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8 至97、3 │ 5 │ 15,000 │ 750 │ 0 │ 0 │ 0 │ ├──┼─────────────┼───────┼───┼──────┼─────┼───┼──────┼────┤ │ 15│ 圓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11至97、3 │ 4 │ 18,000 │ 900 │ 0 │ 0 │ 0 │ ├──┼─────────────┼───────┼───┼──────┼─────┼───┼──────┼────┤ │ 16│ 西河交通有限公司 │ 96、10 │ 1 │ 5,830 │ 292 │ 0 │ 0 │ 0 │ ├──┼─────────────┼───────┼───┼──────┼─────┼───┼──────┼────┤ │ 17│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96、10至97、3 │ 6 │ 346,050 │ 17,303 │ 6 │346,050 │ 17,303│ ├──┼─────────────┼───────┼───┼──────┼─────┼───┼──────┼────┤ │ 18│ 瀚斯倍麗股份有限公司 │96、8至97、3 │ 5 │ 86,895 │ 4,345 │ 4 │72,975 │ 3,649 │ ├──┼─────────────┼───────┼───┼──────┼─────┼───┼──────┼────┤ │ 19│ 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 │ 96、10 │ 1 │ 3,000 │ 150 │ 1 │3,000 │ 150 │ ├──┼─────────────┼───────┼───┼──────┼─────┼───┼──────┼────┤ │ 20│ 友瑞科技有限公司 │ 96、11 │ 1 │ 183,165 │ 9,158 │ 1 │183,165 │ 9,158 │ ├──┼─────────────┼───────┼───┼──────┼─────┼───┼──────┼────┤ │ 21│ 寶順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10 │ 1 │ 3,000 │ 150 │ 1 │3,000 │ 150 │ ├──┼─────────────┼───────┼───┼──────┼─────┼───┼──────┼────┤ │ 22│ 伸鴻股份有限公司 │96、8至96、11 │ 5 │ 105,675 │ 5,284 │ 5 │105,675 │ 5,284 │ ├──┼─────────────┼───────┼───┼──────┼─────┼───┼──────┼────┤ │ 23│ 捷達企業有限公司 │96、8至97、3 │ 11 │ 1,300,067 │ 65,003 │ 10 │1,175,434 │ 58,771│ ├──┼─────────────┼───────┼───┼──────┼─────┼───┼──────┼────┤ │ 24│ 日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6、10至97、3 │ 7 │ 138,740 │ 6,937 │ 5 │121,420 │ 6,071 │ ├──┼─────────────┼───────┼───┼──────┼─────┼───┼──────┼────┤ │ 25│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8至97、3 │ 9 │ 907,103 │ 45,356 │ 9 │907,103 │ 45,356│ ├──┼─────────────┼───────┼───┼──────┼─────┼───┼──────┼────┤ │ 26│ 聯塋國際有限公司 │ 97、1 │ 1 │ 2,500 │ 125 │ 0 │ 0 │ 0 │ ├──┼─────────────┼───────┼───┼──────┼─────┼───┼──────┼────┤ │ 27│ 盛昕工程有限公司 │ 97、3 │ 1 │ 58,185 │ 2,909 │ 1 │58,185 │ 2,909 │ ├──┼─────────────┼───────┼───┼──────┼─────┼───┼──────┼────┤ │ 28│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97、3 │ 1 │ 121,279 │ 6,064 │ 1 │121,279 │ 6,064 │ ├──┼─────────────┼───────┼───┼──────┼─────┼───┼──────┼────┤ │ 29│ 康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3 │ 1 │ 100,355 │ 5,018 │ 1 │100,355 │ 5,018 │ ├──┼─────────────┼───────┼───┼──────┼─────┼───┼──────┼────┤ │ 30│ 允盛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10至97、3 │ 7 │ 1,433,360 │ 71,668 │ 7 │1,433,360 │ 71,668│ ├──┼─────────────┼───────┼───┼──────┼─────┼───┼──────┼────┤ │ 31│ 宏企人資服務有限公司 │ 97、2 │ 1 │ 23,985 │ 1,199 │ 1 │23,985 │ 1,199 │ ├──┼─────────────┼───────┼───┼──────┼─────┼───┼──────┼────┤ │ 32│ 祥堡有限公司 │ 97、1 │ 1 │ 6,300 │ 315 │ 0 │ 0 │ 0 │ ├──┼─────────────┼───────┼───┼──────┼─────┼───┼──────┼────┤ │ 33│ 牧昌貿易有限公司 │ 97、1 │ 1 │ 12,500 │ 625 │ 1 │12,500 │ 625 │ ├──┼─────────────┼───────┼───┼──────┼─────┼───┼──────┼────┤ │ 34│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97、3 │ 1 │ 249,760 │ 12,488 │ 1 │249,760 │ 12,488│ ├──┼─────────────┼───────┼───┼──────┼─────┼───┼──────┼────┤ │ 35│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96、8至97、3 │ 16 │ 3,679,452 │ 183,975 │ 16 │3,679,452 │183,975 │ ├──┼─────────────┼───────┼───┼──────┼─────┼───┼──────┼────┤ │合計│ │ │ 150 │11,640,145 │ 582,010 │ 116 │11,322,968 │566,150 │ └──┴─────────────┴───────┴───┴──────┴─────┴───┴──────┴────┘ 附表二:(被告王清山擔任光合公司負責人期間,光合公司收取之不實發票)(金額及稅額單位:元) ┌──┬─────────────────────────────────┐ │編號│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光合公司│發票張數│ 金 額 │ 稅額 │ 備 註 │ │ │取得統一發票之對象)│ │ │ │ │ ├──┼──────────┼────┼─────┼─────┼─────┤ │ 1 │竣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3 │1,490,000 │ 74,500 │所涉幫助逃│ │ │ │ │ │ │漏稅部分,│ │ │ │ │ │ │另經稅捐機│ │ │ │ │ │ │關移送偵辦│ ├──┼──────────┼────┼─────┼─────┼─────┤ │ 2 │堃益工程有限公司 │ 3 │1,500,000 │ 75,000 │同上 │ ├──┼──────────┼────┼─────┼─────┼─────┤ │ 3 │傳發工程有限公司 │ 5 │2,500,000 │ 125,000 │同上 │ ├──┼──────────┼────┼─────┼─────┼─────┤ │合計│ │ 11│5,490,000 │ 274,500 │ │ └──┴──────────┴────┴─────┴─────┴─────┘ 附表三:(被告高萬益擔任光合公司負責人期間,光合公司開出之不實發票)(銷售額及稅額單位:元) ┌──┬─────────────┬───────┬────────────────┬────────────────┐ │編號│營業人名稱(光合公司開立不│開立發票期間(│ 不實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實統一發票之對象) │年、月)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1 │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7、4至97、10 │ 17 │ 2,024,531 │ 101,227 │ 16 │2,015,281 │100,764 │ ├──┼─────────────┼───────┼───┼──────┼─────┼───┼──────┼─────┤ │ 2 │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97、9 │ 2 │ 20,550 │ 1,028 │ 2 │20,550 │ 1,028 │ ├──┼─────────────┼───────┼───┼──────┼─────┼───┼──────┼─────┤ │ 3 │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9至97、10 │ 2 │ 241,400 │ 12,070 │ 2 │241,400 │ 12,070 │ ├──┼─────────────┼───────┼───┼──────┼─────┼───┼──────┼─────┤ │ 4 │ 台灣喬治傑生股份有限公司│97、7 至97、10│ 4 │ 45,705 │ 2,285 │ 4 │45,705 │ 2,285 │ ├──┼─────────────┼───────┼───┼──────┼─────┼───┼──────┼─────┤ │ 5 │ 庚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4至97、5 │ 2 │ 15,000 │ 750 │ 0 │ 0 │ 0 │ ├──┼─────────────┼───────┼───┼──────┼─────┼───┼──────┼─────┤ │ 6 │ 宇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5至97、8 │ 2 │ 7,500 │ 375 │ 0 │ 0 │ 0 │ ├──┼─────────────┼───────┼───┼──────┼─────┼───┼──────┼─────┤ │ 7 │ 圓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4至97、10 │ 5 │ 19,800 │ 990 │ 0 │ 0 │ 0 │ ├──┼─────────────┼───────┼───┼──────┼─────┼───┼──────┼─────┤ │ 8 │ 西河交通有限公司 │97、7至97、10 │ 4 │ 42,000 │ 2,100 │ 2 │36,000 │ 1,800 │ ├──┼─────────────┼───────┼───┼──────┼─────┼───┼──────┼─────┤ │ 9 │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97、4至97、10 │ 3 │ 73,620 │ 3,681 │ 3 │73,620 │ 3,681 │ ├──┼─────────────┼───────┼───┼──────┼─────┼───┼──────┼─────┤ │ 10│ 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 │ 97、10 │ 1 │ 6,000 │ 300 │ 1 │6,000 │ 300 │ ├──┼─────────────┼───────┼───┼──────┼─────┼───┼──────┼─────┤ │ 11│ 捷達企業有限公司 │97、4至97、10 │ 11 │ 1,456,168 │ 72,809 │ 11 │1,456,168 │ 72,809 │ ├──┼─────────────┼───────┼───┼──────┼─────┼───┼──────┼─────┤ │ 12│ 大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97、5 │ 1 │ 4,000 │ 200 │ 1 │4,000 │ 200 │ ├──┼─────────────┼───────┼───┼──────┼─────┼───┼──────┼─────┤ │ 13│ 日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7、4至97、10 │ 7 │ 437,370 │ 21,871 │ 7 │437,370 │ 21,871 │ ├──┼─────────────┼───────┼───┼──────┼─────┼───┼──────┼─────┤ │ 14│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4至97、10 │ 7 │ 317,800 │ 15,891 │ 7 │317,800 │ 15,891 │ ├──┼─────────────┼───────┼───┼──────┼─────┼───┼──────┼─────┤ │ 15│ 聯塋國際有限公司 │97、4至97、10 │ 4 │ 14,500 │ 725 │ 0 │ 0 │ 0 │ ├──┼─────────────┼───────┼───┼──────┼─────┼───┼──────┼─────┤ │ 16│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7、5至97、10 │ 19 │ 13,359,304│ 667,967 │ 19 │13,359,304 │667,967 │ ├──┼─────────────┼───────┼───┼──────┼─────┼───┼──────┼─────┤ │ 17│ 品向企業有限公司 │ 97、10 │ 5 │ 3,000,000 │ 150,000 │ 0 │ 0 │ 0 │ ├──┼─────────────┼───────┼───┼──────┼─────┼───┼──────┼─────┤ │ 18│ 香港商香港現代技術有限公│ 97、8 │ 1 │ 15,831 │ 792 │ 1 │15,831 │ 792 │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 ├──┼─────────────┼───────┼───┼──────┼─────┼───┼──────┼─────┤ │ 19│ 均佑起重行 │ 97、5 │ 7 │ 285,714 │ 14,287 │ 5 │277,142 │ 13,858 │ ├──┼─────────────┼───────┼───┼──────┼─────┼───┼──────┼─────┤ │ 20│ 康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4 至97、6 │ 3 │ 607,580 │ 30,379 │ 3 │607,580 │ 30,379 │ ├──┼─────────────┼───────┼───┼──────┼─────┼───┼──────┼─────┤ │ 21│ 允盛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4 │ 1 │ 103,840 │ 5,192 │ 1 │103,840 │ 5,192 │ ├──┼─────────────┼───────┼───┼──────┼─────┼───┼──────┼─────┤ │ 22│ 牧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9 │ 1 │ 11,300 │ 565 │ 1 │11,300 │ 565 │ ├──┼─────────────┼───────┼───┼──────┼─────┼───┼──────┼─────┤ │ 23│ 牧昌貿易有限公司 │97、5至97、7 │ 2 │ 12,500 │ 625 │ 0 │ 0 │ 0 │ ├──┼─────────────┼───────┼───┼──────┼─────┼───┼──────┼─────┤ │ 24│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7、4至97、10 │ 15 │ 5,493,250 │ 274,665 │ 15 │5,493,250 │274,665 │ ├──┼─────────────┼───────┼───┼──────┼─────┼───┼──────┼─────┤ │ 25│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97、4至97、10 │ 14 │ 3,561,776 │ 178,088 │ 14 │3,561,776 │178,088 │ ├──┼─────────────┼───────┼───┼──────┼─────┼───┼──────┼─────┤ │ 26│ 瑞稱工程有限公司 │97、9至97、10 │ 5 │ 4,200,000 │ 210,000 │ 5 │4,200,000 │210,000 │ ├──┼─────────────┼───────┼───┼──────┼─────┼───┼──────┼─────┤ │合計│ │ │ 145 │ 35,377,039│1,768,862 │ 120 │32,283,917 │1,614,205 │ └──┴─────────────┴───────┴───┴──────┴─────┴───┴──────┴─────┘ 附表四:(被告高萬益擔任光合公司負責人期間,光合公司收取之不實發票)(金額及稅額單位:元) ┌──┬─────────────────────────────────┐ │編號│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光合公司│發票張數│ 金 額│ 稅額 │ 備 註 │ │ │取得統一發票之對象)│ │ │ │ │ ├──┼──────────┼────┼─────┼─────┼─────┤ │ 1 │羿臻工程有限公司 │ 8 │8,051,000 │ 402,550 │所涉幫助逃│ │ │ │ │ │ │漏稅部分,│ │ │ │ │ │ │另經稅捐機│ │ │ │ │ │ │關移送偵辦│ ├──┼──────────┼────┼─────┼─────┼─────┤ │ 2 │助東工程有限公司 │ 3 │2,006,800 │ 100,340 │同上 │ ├──┼──────────┼────┼─────┼─────┼─────┤ │ 3 │朗昌企業有限公司 │ 7 │4,870,000 │ 243,500 │同上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四誤載為│ │ │ │ │ │ │243,000) │ │ ├──┼──────────┼────┼─────┼─────┼─────┤ │合計│ │ 18│14,927,800│ 746,3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