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佳琳、林鎔馗、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敏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原 告 蔡佳琳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 告 林鎔馗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7 上列被告林鎔馗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2439號),經原告蔡佳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