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艾克許、張秋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克許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被 告 張秋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