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慧雯、葉宣辰、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8號原 告 林慧雯 被 告 葉宣辰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上列被告葉宣辰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簡字第39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