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邱昱翔 邱逸昕 李寶琴 被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被 告 彭奕凱 上列被告彭奕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