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31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鈞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372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鈞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楊鈞富自民國100 年10月間起,至101 年1 月31日止,在洪祐祥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340 號之議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議聲公司)擔任門市店員,負責銷售、收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址公司,利用其職務之便,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及零用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107,999 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議聲公司。嗣經公司負責人洪祐祥調取帳戶資料,發現上開款項並未入帳,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議聲公司負責人洪祐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楊鈞富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洪祐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甚明。此外,復有車行紀錄器(新莊店)、玉山銀行台幣活存電子對帳單、議聲公司中正店101 年1 月份日報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楊鈞富受僱於議聲公司擔任門市店員,負責銷售、收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於業務上持有之應屬公司所有款項及公司所發之零用金侵吞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藉擔任議聲公司門市店員職務之便,於101 年1 月間,多次將持有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及零用金,予以侵占入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件犯行,顯有虧職守,且所侵占金額非微,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影響告訴人權益甚深,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新臺幣)│ ├──┼──────┼──────────┤ │ 1 │101年1月6日 │ 5,350元 │ ├──┼──────┼──────────┤ │ 2 │101年1月7日 │ 7,100元 │ ├──┼──────┼──────────┤ │ 3 │101年1月8日 │ 7,960元 │ ├──┼──────┼──────────┤ │ 4 │101年1月9日 │ 4,750元 │ ├──┼──────┼──────────┤ │ 5 │101年1月10日│ 12,300元 │ ├──┼──────┼──────────┤ │ 6 │101年1月11日│ 6,500元 │ ├──┼──────┼──────────┤ │ 7 │101年1月12日│ 5,850元 │ ├──┼──────┼──────────┤ │ 8 │101年1月13日│ 300元 │ ├──┼──────┼──────────┤ │ 9 │101年1月14日│ 2,800元 │ ├──┼──────┼──────────┤ │ 10 │101年1月15日│ 10,300元 │ ├──┼──────┼──────────┤ │ 11 │101年1月16日│ 9,080元 │ ├──┼──────┼──────────┤ │ 12 │101年1月21日│ 6,279元 │ ├──┼──────┼──────────┤ │ 13 │101年1月25日│ 6,000元 │ ├──┼──────┼──────────┤ │ 14 │101年1月26日│ 3,800元 │ ├──┼──────┼──────────┤ │ 15 │101年1月27日│ 4,050元 │ ├──┼──────┼──────────┤ │ 16 │101年1月29日│ 8,780元 │ ├──┼──────┼──────────┤ │ 17 │101年1月30日│ 300元 │ ├──┼──────┼──────────┤ │ 18 │101年1月31日│ 5,500元 │ ├──┼──────┼──────────┤ │合計│ │ 106,99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