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5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碧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度簡字第444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101 年度速偵字第3222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基於反覆實施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財物、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3 月間某日起,在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之新北市○○區○○街00號「永安快炒店」,經營賭博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以傳真或親自至上址之方式向其下注。其賭博方式,係根據臺灣大樂透當期中獎號碼,分為二組號碼(俗稱「二星」)、三組號碼(俗稱「三星」)、四組號碼(俗稱「四星」)3 種,由賭客任選二星、三星、四星為一支,每支簽注金二星是新臺幣(下同)78元(原判決就此部分誤為是75元,應予更正),三星、四星則均為75元,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臺灣大樂透每星期二、五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如對中臺灣大樂透號碼者,二星、三星、四星每支各可贏得5,600 元、5 萬6,000 元及62萬元之彩金,如未簽中,簽注金悉歸甲○○所有,而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1 年6 月8 日下午5 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傳真機1 台、臺號簽單2 張、對號本1 本及簽單1 本。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能力: ㈠有爭執部分: 被告甲○○主張其在警詢中之自白,是被警察所脅迫而不具證據能力。被告辯稱:「之前警察是說我若不承認,他就要把我關到明天早上,並問我組頭是誰,我不講,他說你若不講,就要關我,因為我不想牽扯太多人,所以我不講出來。」云云。惟查: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警方於101 年6 月8 日對被告詢問時之警詢錄音光碟,製有卷附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簡上卷第21至29頁),詳細勘驗內容與過程如附件所示,且勘驗的結果是:「警員採一問一答方式詢問被告甲○○,詢問過程全程錄音問答內容與警詢筆錄記載大致相符,警員詢問被告甲○○時,語氣態度平和,對被告甲○○並無強暴、脅迫等語氣,詢答過程中,有停等警員繕打筆錄之情形。」等情,有上開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簡上卷第28頁背面)。再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之警詢筆錄確是警方依被告之陳述內容所製作,並無被告所指述的警方是對其為脅迫後其始為陳述之情形存在,則被告上開辯稱其因警察之脅迫,才為不實之自白云云,並不足採。 ⒉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在警詢中之自白具有任意性,已如前述,且本案尚有其他扣案證物可佐,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詳下述),故被告在警詢中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當無疑義。 ㈡無爭執部分: 其餘本案以下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並無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證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檢察官及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扣案證物是其所有,其有簽牌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做組頭。」云云。然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4 至5 頁、第23頁)。並有警方在新北市○○區○○街00號「永安快炒店」查獲被告時,所拍攝關於賭博場所及證物照片;以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7 至9 頁、第13頁)。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傳真機1 台、臺號簽單2 張、對號本1 本及簽單1 本扣案可資佐證。 ㈡再觀諸卷附臺號簽單2 張(見偵查卷第14至15頁),其上記載多組數字,而每組數字均有六個號碼,被告亦自承該等數字均是其所寫的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7頁)。雖被告辯稱其寫這些數字只是代表其有向他人簽牌,而非其是組頭云云,然此等辯解與其在警詢及偵查中關於其確有為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以「永安快炒店」經營賭博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以傳真或親自至上址之方式向其下注等情之自白不符,足徵該等辯解顯係其畏罪卸責之虛詞,並不足採。 ㈢綜上,被告辯解顯係其事後畏罪卸責之虛詞,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 按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101 年3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6 月8 日17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反覆密接提供場所並聚眾賭博,利用賭客未簽中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其顯具有營利之意圖,則被告以此方式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而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所為賭博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並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品行,素行良好(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為牟不法利益而經營地下臺灣大樂透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經營期間約達2 個多月、每星期經營2 期,每期簽牌金額約收取3 至4 萬元,簽賭輸贏均由其全數吸收(見偵查卷第4 頁反面、第5 頁),經營規模及可得利益甚為可觀,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 日。並說明:扣案之傳真機1 臺、臺號簽單2 張、對號本1 本及簽單1 本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偵查卷第第23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猶執前詞,上訴否認犯行,然被告確有為前開賭博犯行,業經本院於上開理由予以指駁說明,迭如前述。再被告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被告科刑之部分,業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情狀而就被告所犯之賭博等罪,量處被告上述刑期,並未逾法定刑度,經核亦無違誤,此均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 ㈢從而,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及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琮欽 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本院當庭勘驗警方於101 年6 月8 日對被告詢問時之警詢 錄音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 錄音光碟警詢內容如下:(全長41分26秒)(以下詢問過程大部分以台語問答) 警員:給你做筆錄喔,現在有在錄音,等一下我問你,你要說話喔,呴? 甲○○:好。 警員:有啦呴,你,本調查筆錄第一次時間101 年6 月8 號18點40分,地點土城分局偵查隊,案由賭博案,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字? 甲○○:甲○○。 警員:人家都叫你什麼? 甲○○:啊? 警員:人家都叫你什麼? 甲○○:人都叫外號,都嘛叫,叫陳仔陳仔。 警員:陳仔。性別? 甲○○:碧玉阿。 警員:沒有,我說查甫還是查某? 甲○○:男。查甫,男。 警員:出生年月日? 甲○○:39年2月21。 警員:出生地在哪裡? 甲○○:花蓮。 警員:那個,你什麼工作? 甲○○:正職就是,在跟,在家裡打.. 警員:沒有,你做什麼工作啦? 甲○○:沒有在做什麼,就幫忙收拾碗筷那樣而已。 警員:喔,沒做工作啦呴? 甲○○:年紀這麼大了,能做什麼。 警員:喔,好。你出生年月日是多少? 甲○○:阿? 警員:不是啦,身分證幾號? 甲○○:U。 警員:嘿,再來。 甲○○:one00000000。 另一警員:U是哪裡?你出生地是在哪裡? 甲○○:U是花蓮。 警員:你的經濟狀況怎樣?經濟狀況? 甲○○:經濟狀況? 警員:嘿,很窮?還是很有錢?還是剛剛好,小康? 甲○○:這麼多歲了,哪裡有... 警員:沒有啦,我是問說你有錢?還是怎樣? 甲○○:嗯,怎樣有錢,阿就吃小孩的,兒子,兒子,跟兒子吃。 警員:勉強啦呴? 甲○○:嘿阿,跟兒子吃,吃飯吃兒子。 警員:好啦,好啦。 甲○○:生活沒什麼錢。 警員:說重點就好,說重點就好。你有讀書嗎? 甲○○:國小畢業。 警員:喔。你電話幾號? 甲○○:22,電話我家裡那個。 警員:你,你有手機嗎? 甲○○:手機沒有。 警員:沒有。你家幾號? 甲○○:我家那支0000-0000阿,麵店那支阿。 警員:02-22.. 甲○○:674955,那支我不太記得,那支啦。 警員:674955是不是? 甲○○:嘿,麵店,麵店那支,都用那支。 警員:你戶口在哪裡? 甲○○:永寧,永寧里,土城。 警員:嘿。 甲○○:土城市,土城區永寧里。 警員:嘿。 甲○○:永安街。 警員:嘿。 甲○○:34之2號。 警員:那現在住哪裡? 甲○○:住在,永,住在那個捷運天下。 警員:沒有啦,我說住址在哪裡? 甲○○:永,永寧。 警員:現在住的。 甲○○:永寧里。 警員:和戶口一樣嗎? 甲○○:阿?什麼一樣? 警員:有一樣嗎? 甲○○:一樣。 警員:一樣呴。你聽得懂台語嘛? 甲○○:有阿。 警員:你台語聽得懂嘛? 甲○○:有阿。 警員:那我跟你說台語,你聽得懂嘛? 甲○○:有啦,有啦。 警員:警方,警方跟你說你有三項權利,你可以都不要講話,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國語聽得懂嗎? 甲○○:國語聽得懂阿。 警員:國語也聽得懂。二就是可以選辯護人,你可以選律師,三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權利你有瞭解嗎? 甲○○:我不瞭解。 警員:啊,哪裡不瞭解? 甲○○:不瞭解。 警員:哪一個不瞭解?我剛剛說三項,哪裡不瞭解? 甲○○:有利的...(聲音模糊,無法辨識)我現在沒有。 警員:啊? 甲○○:你沒有念給我聽。 警員:我現在跟你問筆錄,你要注意聽阿。 甲○○:喔。 警員:嘿阿,我第一就是你可以都不要講話,無須違背你的意思來做筆錄,這樣聽懂嗎? 甲○○:有。 警員:第二就是你可以請律師,聽得懂嗎?第三你可以,你點頭是聽得懂?還是聽不懂? 甲○○:有,聽得懂。 警員:不然我等一下唸一念你又說你聽不懂,我就要再念一次。第三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聽得懂嗎? 甲○○:聽得懂。 警員:還有什麼問題嗎?有嗎?這三點有問題嗎?有沒有?甲○○:沒有,沒有問題。 警員:上面所說的這些資料是否正確?剛才所說的這些資料有正確嗎? 甲○○:有,正確。 警員:你有前科嗎? 甲○○:沒有啦。 警員:沒有啦呴。 甲○○:我們鄉下小孩出生的。 警員:現在時間是101 年6 月8 號18點45分是晚上,你有同意現在警方為你製作筆錄嗎?現在我幫你做筆錄可以嗎? 甲○○:可以。 警員:可以啦呴,因為現在人不夠,我一個人跟你做,可以嗎?我現在一個人跟你做筆錄你可以嗎? 甲○○:可以。 警員:可以嗎? 甲○○:可以。 警員:可以啦呴,有你要說出來,因為我現在有在錄音。你有要請律師嗎?現在有要請律師來嗎? 甲○○:現在? 警員:嘿。 甲○○:現在沒,現在沒得請,你.. 警員:沒有啦,我是說你有要請嗎? 甲○○:有阿。 警員:啊? 甲○○:不用,不用,不用啦。 警員:不用啦呴,你家裡的人有要來嗎? 甲○○:沒有啦。 警員:沒有啦呴,律師都不用呴,好。 (警員與他人對話聲) 警員:警方於101 年6 月8 號17點30分,經過你自己同意,我們在新北市○○區○○街00號,我們查到什麼人?查到什麼人? 甲○○:我本人。 警員:查到你呴。那現場查到什麼?現場查到什麼?阿?是不是帶你,在你簽的這查到傳真機1 台、簽單2 張、對號本1本、簽單1本,是不是?以上這些東西,警方這樣跟你講,有不對嗎? 甲○○:嗯,對。 警員:對不對? 甲○○:對。 (警員與他人對話聲) 警員:警方問你,以上所警方查扣的這些東西,這些是誰的? 甲○○:我的。 警員:你的。這個傳真機1 台作什麼用途? 甲○○:我我電話,我不就,我就打電話用。 警員:那是不是,那是,那是不是六合彩在用的?在傳東西的,對不對?是不是? 甲○○:不是,我不是專門在做那個的。 警員:沒有啦,你就是在做六合彩,不然我們去,警方去的時候,為什麼查到你在做六合彩?看你在那邊傳東西? 甲○○:我們,我們有時候,我們有時候做生意呴,要買幾樣東西要傳給生意人,不然你.. 警員:沒有啦,你六合彩是不是也是一樣用那個傳的?那警方調電話就都知道啦。 甲○○:對啦,那是.. 警員:是不是啦? 甲○○:有在用,有在用。 警員:就是你用那個.. 甲○○:阿就... 警員:六合彩就是用那台傳的是不是? 甲○○:對啦。 警員:警方給你看,這臺號這簽單兩張這是要做什麼?這什麼用途? 甲○○:這我在寫,在抓牌,我在抓牌啦。 警員:這你在抓牌? 甲○○:這還沒傳,沒傳啦,還沒傳啦。我自己在抓牌而已。 警員:怎麼會是你自己在傳?阿對號,對號本勒,那一本,那簿子那本做什麼?那本簿子是在做什麼?大本的那本是在做什麼? 甲○○:那本是在在,第幾期第幾號登記的。 警員:那裡還有另外一本,計算本那個簽單,那本是在做什麼?那個做什麼用途? 甲○○:那一本?你是說,你說哪一本,我不知道你說.. 警員:小本的,一本計算本的那個,有沒有,計算紙,然後小本的。 甲○○:那本是有時候。 警員:呴,一本小本的,一本大本的,一本小本的,大本的就是對號那本阿,那小本的那本是要做什麼? 甲○○:那本那是有時候我是,譬如說我今天中,若是有中,我就給它做,以後做說這個有中,那個沒中,我這樣用,這樣用寫的而已啦,那本沒什麼用途,那本譬如說我今天中,這個中三星中幾注,兩星中幾注,我這樣寫,在做記,在做計算用的,那沒有什麼用途啦。 警員:看,簽單那本是你說,怎樣,看你有中號碼嗎?這樣嗎? 甲○○:對啦,譬如說開獎後,我自己對,兩字我自己計算說這中多少錢,這樣寫,這樣用的啦,哪本沒有什麼那個啦。 警員:看檢察官看會不會相信。 甲○○:譬如說我若中,中三星算說我中多少錢,這樣用,這樣用,這樣的啦,這樣用途,這種用途。 警員:你是,你是都做什麼的?臺號?港號?五三九? 甲○○:沒有。我都... 警員:什麼沒有,什麼叫沒有啦? 甲○○:我只有做這個臺號,一個星期兩期而已,這個這個大樂透而已。 警員:你做臺號? 甲○○:臺號而已。 (錄音時間第15分47秒) 警員:那人家要簽牌打給你,對不對?是不是這樣?臺號的嘛?我說的有不對嗎?是不是? 甲○○:對啦。 警員:除了臺號還有提供什麼嗎? 甲○○:沒有。 警員:五三九有嗎? 甲○○:沒有。 警員:你不要等一下電話洗出來都全有喔。 甲○○:沒有。 警員:你從什麼時候開始經營這個六合彩?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甲○○:ㄟ.. 警員:阿? 甲○○:今年3月。 警員:今年3月,現在6月,101年3月? 甲○○:對。就閒閒的,想說多少玩一下這樣子,人家簽兩支,就借簽這樣而已。 警員:什麼時候,你都在哪裡經營?是在我們,我們今天查到你那裡嗎? 甲○○:在那裡而已。 警員:永安街21號? 甲○○:嘿阿,在哪裡而已。 警員:是嗎? 甲○○:對啦,在那裡而已。 警員:那這個,你經營這六合彩一星期幾次? 甲○○:兩,兩次,星期二,星期二和星期五。 警員:星期二、星期五,兩期啦呴? 甲○○:對,兩期。 警員:一星期兩期。阿一期都收多少? 甲○○:就...4、5百出頭這樣而已,沒有.. 警員:4、5百支? 甲○○:4、5支而已。 警員:多少錢?這樣算起來,一期這樣收多少錢?那算起來差不多多少錢? 甲○○:差不多3、4萬,3、4萬這裡。 警員:那你要怎樣跟人家收牌?你要怎樣收牌? 甲○○:有時候他都寫單來這樣阿。 警員:寫單來給你? 甲○○:嘿阿。 警員:寫什麼單給你? 甲○○:有時候就一張寫,寫,那都簽很少,兩,現在人哪有哪有多少本錢可以簽,現在簽都... 警員:沒有啦,我說,我說他都怎麼給你啦? 甲○○:用,用簽,簽,用簽單來,送簽單來比較多啦。 警員:寫簽單給你? 甲○○:嘿阿。 警員:那簽單和,和這個警方查獲查扣的這一樣的嘛?對不對?是不是用那個? 甲○○:對啦,一樣用那個。 警員:是用那個那種簽單嘛,對不對? 甲○○:對。 警員:那都拿到哪裡給你?要怎麼拿給你? 甲○○:就拿到店裡給我。 警員:拿去店?哪一間店? 甲○○:就今天那一間,那永安小吃店阿。 警員:今天警方去查你的那裡? 甲○○:對阿。 警員:阿你簽,你幫人,人家牌簽一簽拿去給你,阿你要怎麼交,若有中呢?你要怎麼拿錢給這賭客?有中,那錢要怎麼拿給人家? 甲○○:那就,我我拿去麵店那裡分,還是讓我碰到的時候,剩下就幾..這都中的很少啦,都沒有中什麼啦。警員:沒有啦,要怎麼拿啦?要怎麼給人家啦?你都怎麼給人家? 甲○○:我就付出給他。 警員:啊? 甲○○:我就先付出給他。 警員:什麼?我聽不懂? 甲○○:我先,我,他來,來領錢,我就給他。 警員:誰來領錢? 甲○○:中的人。 警員:你去,你去哪裡領錢? 甲○○:他若中,譬如說我身上有,我就給他,先給他。 警員:嘿,那若中,一次中四星的,中三星的.. 甲○○:那都零點一而已啦,你看那四,是不是零點一,它難道沒有乘以,對不對? 警員:喔。 甲○○:四星都嘛,三、四零點一而已,那個中也,三、五萬元而已,沒有多少,那沒有多少錢啦。。 警員:那他都是去那,去哪裡跟你拿錢?是,你都是在哪裡交錢? 甲○○:我,就,他若來我就拿給他。 警員:你會通知他嗎? 甲○○:中的人都嘛會自己來。 警員:阿? 甲○○:中的人就自己都嘛知道,自己會來。 警員:喔。那不夠呢?若不夠怎麼辦?不夠再領?是這樣嗎? 甲○○:領,領你是說? 警員:我說若是讓人家中,中得太多,不夠給人家呢?有 這種情形嗎? 甲○○:還沒有ㄋㄟ。 警員:現在還沒有這種情形。那你收牌後,有要轉給上面嗎? 甲○○:沒有啦。 警員:阿? 甲○○:沒有。 警員:你牌還有轉出去嗎? 甲○○:沒有。 警員:為什麼沒有?你自己吃得下來? 甲○○:對啦,可以啦。 警員:阿? 甲○○:那一點點而已,我自己有能力吃下來,沒什麼牌,那零點一而已,那個不多啦。現在也是,愛玩的人也是,有說,有的就玩得很小啦,現在,景氣那麼壞,大家就想說,當消遣一下這樣而已。 警員:警方剛剛查扣的這台,這傳真機,這號碼幾號? 甲○○:那號碼我忘記了,號碼,那剛剛他那個有抄嘛,那麼長..長,我也不知道那,那號碼我忘記了。 警員:是不是你剛剛,是不是你剛剛抄的這支?00000000?甲○○:好像是。 警員:是嗎? 甲○○:好像是這支。 警員:是?還是不是? 甲○○:應該是這支,我也,我忘記了,因為這支電話買沒多久而已。家裡那支我就記得,那支,那支較久,那做生意在用的,那支較久了。 另一警員:那一支收多少?人家跟你簽一支簽多少? 甲○○:那,三星的簽,嗯..七十五啦。 另一警員:七十五,那你賺多少? 警員:賺二、三塊而已啦。 另一警員:二、三塊,三塊?還是二塊? 甲○○:差不多差..二星的少,二星的就賺,賺得少,三星的就賺三塊啦,二星的賺二塊啦。 警員:那今天有做嗎?今天,今天簽,讓人家簽幾支了?人家跟你簽幾支了? 甲○○:今天喔? 警員:嘿。 甲○○:我也還沒算阿,我剛剛,我也沒想.. 警員:有沒有?今天有沒有? 甲○○:有阿,簽,簽,ㄟ...那有的是我自己的,我自己 玩的,那人家跟我簽,簽沒有幾支啦,差不多二..二百多支而已。 警員:你給人家簽牌,一支你說簽多少,你給人家收多少?甲○○:七十五阿。 警員:補充一下,你剛剛說簽二百多支,那那樣,簽這樣多少錢?這樣簽這樣多少錢?差不多收多少錢? 甲○○:嗯..七十四,就..二,一、二萬塊這裡而已,讓人家簽的才一、二萬塊,有的我自己玩阿,我自己有在玩阿。 警員:一..一萬?還是二萬? 甲○○:就...一..差不多萬..差不多一、二...差不多二萬啦,讓人家簽的差不多一、二萬啦。 另一警員:你是二星、三星、四星都有嗎? 甲○○:嗯? 警員:二、三、四星都有嗎? 甲○○:嘿啦。二..二星的人很少了啦,都三、四啦。 另一警員:阿一支都七十五?人家給你簽,簽七十五?那你算牌支再轉給別人就對了? 甲○○:阿? 另一警員:再轉給別人就對了?二星的中多少? 甲○○:五千六。 另一警員:五千六。那三星的呢? 甲○○:五萬六。 另一警員:五萬六。那四星的呢? 甲○○:六.. 另一警員:阿? 甲○○:六十二。 另一警員:六十二萬。 甲○○:六十二..六十二那裡而已 警員:你簽,你那個二星、三星、四星這牌支,簽一支的錢有相同嗎? 甲○○:阿? 警員:簽二星的一支多少? 甲○○:簽二星的,二星的差不多七..差不多七十八。 警員:二星的? 甲○○:七十八。 警員:那七十五是怎樣的? 甲○○:三星、四星的。 警員:三、四星的,你一支都跟人家收? 甲○○:七十五。 警員:七十五。那有簽中牌,這錢要怎麼來,要怎麼清?阿? 甲○○:嗯? 警員:有簽,若是賭客有跟你簽中牌,有中,要,要怎麼清這,這彩金? 甲○○:我算給他阿。 警員:那簽中這二星、三星、四星這彩金多少錢?阿? 甲○○:彩金,五千六阿,三星五萬六阿,那個零點一就五百六而已。 警員:零點一是? 甲○○:那個零點一.. 警員:一支? 甲○○:你看那個零點一,你說零點一..零,像這個。 警員:零點一的算簽一支? 甲○○:十分之一啦,像這個三、四零點一而已,有沒有?警員:嘿。 甲○○:譬如說六萬,六十萬就六萬而已,這樣子啦。 警員:這樣喔。 甲○○:就六..,零點一而已,這也零點一而已,有沒有?零..這也零點一而已,都這都這樣而已,那..那照比例來算。 警員:那四星,四星中多少? 甲○○:六..我那裡是六十..六十二啦。 警員:六十二喔? 甲○○:嘿阿。 另一警員:六十二萬喔? 甲○○:對啦。 另一警員:那四星就比較少人中? 甲○○:很少人中啦。人..人家都是二星的..二星的,三星的、五星的很難中。 警員:還有五星的喔? 甲○○:沒有啦,還做五星的,你們我..你們在這,我相信你們也,不用我說,你也知道,對不對。 另一警員:中四星的比被雷公打到的機會還少。 甲○○:對阿。 另一警員:被雷公打到不一定還比中四星的.. 甲○○:這不用我說,你們,你們也內容比我還清楚,對不對。 警員:我們又沒有在玩,不會賭博。臺號是算大樂透嗎? 甲○○:對啦,臺灣臺灣.. 警員:喔,臺灣大樂透。以上所說的有實在嗎? 甲○○:差不多就是這樣啦。 警員:有實在嗎?有沒有實在? 甲○○:差不多,差不多,差不多是這樣,你剛剛講的那些。 警員:我說,你現在所說的筆錄這是真的嗎?有假的嗎?有實在嗎? 甲○○:差不多,差不多是這樣而已。 警員:差,差不多是怎樣? 甲○○:我說的那樣而已。 警員:我我說有實在嗎? 甲○○:有啦,有啦。 警員:還有要補充的嗎?有意見要補充嗎? 甲○○:沒有,沒什麼意見。 警員:上開筆錄經受詢問人親閱無訛後始同步錄音簽名捺印。筆錄結束時間101年6月..6月8號19點21分。你叫,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字? 甲○○:甲○○。 警員:詢問人、記錄人偵查佐陳福慰,筆錄結束。 (錄音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