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5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5002號、第567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錢都日式涮涮鍋出資證明書上偽造之「錢都日式涮涮鍋」印文參枚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錢都日式涮涮鍋出資證明書上偽造之「錢都日式涮涮鍋」印文伍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錢都日式涮涮鍋出資證明書上偽造之「錢都日式涮涮鍋」印文捌枚沒收。 事 實 一、陳淑貞因任職錢都涮涮鍋店之店長,竟利用知悉其他分店位置之資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下列手法詐取他人財物: ㈠、自民國97年6 月30日起,佯稱自己在該店投資新臺幣(下同)80萬元,向蔡清安騙稱可協助其投資入股於附表一所示之各分店賺取高額紅利,致蔡清安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蔡清安位於新北市○○區○○路住處,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陳淑貞,金額共計4,642 萬3,800 元,期間陳淑貞為取信蔡清安繼續交付投資款項,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6 月23日委由新北市○○區○○路上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錢都日式涮涮鍋」印章1 枚後,再於同年月25日書立偽造之錢都涮涮鍋出資證明書乙紙,並於其上以前揭印章蓋用偽造之「錢都日式涮涮鍋」印文共3 枚交付給蔡清安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錢都涮涮鍋店及蔡清安之權益。 ㈡、於99年3 月30日在新北市○○區○○路某處,以上開相同手法向張桂花佯稱可共同投資附表二所示之涮涮鍋店賺取高額紅利,致張桂花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除附表二編號1 之35萬元部分及編號2 部分,係在朋友林仙珠位於新北市○○區○○路住處外,其餘均在張桂花位於新北市○○區○○路住處,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予陳淑貞,金額共計1,304 萬8,300 元。 ㈢、於99年7 月間之某日,以上開相同手法,向溫河佯稱可投資附表三所示之涮涮鍋店賺取高額紅利,致溫河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除附表三編號1 部分係以匯款方式外,其餘均在溫河位於新北市○○區○○路住處,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予陳淑貞,金額共計210 萬6,000 元。期間陳淑貞為取信溫河繼續交付投資款項,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先於100 年6 月23日委由新北市○○區○○路上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錢都日式涮涮鍋」印章1 枚後,再於同年月25日書立偽造之錢都涮涮鍋出資證明書乙紙,並於其上以前揭印章蓋用偽造之「錢都日式涮涮鍋」印文共5 枚再於同年8 月1 日交付溫河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錢都涮涮鍋店及溫河之權益。 二、嗣於101 年2 月份起,陳淑貞未再支付紅利予蔡清安、張桂花、溫河等人紅利,經向陳淑貞質問後,陳淑貞始坦承前開收受之款項均挪作他用,實際並未用於投資錢都涮涮鍋或其他火鍋店,蔡清安、張桂花、溫河等人始知受騙。 三、案經蔡清安、張桂花、溫河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陳淑貞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即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淑貞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清安、張桂花、溫河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書立予告訴人之出資證明、本票、借據、投資合約書、承購協議書、合夥契約書各在卷可稽(參101年度偵字第5002號偵查卷第22 頁至第43頁;101年度偵字第5675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15頁、第27頁至第28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事實㈠、㈢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犯行,均屬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以交付偽造投資證明之方式掩飾其詐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事實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2 次行使偽造文書犯行與1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素行尚可,然其竟利用「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訛稱投資可獲得高額收益,誘使被害人將其畢生積蓄交付予被告後,逕自挪作他用致使各該被害人血本無歸,自應給予相當程度之非價,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詐騙金額、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㈢所示行為中,在錢都涮涮鍋出資證明書2紙上蓋用偽造之「錢都日式涮涮鍋」印文共8枚(蔡清安之證明書上共3枚、溫河之證明書上共5枚),為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 沒收之;至偽造之「錢都日式涮涮鍋」印章1枚因未扣案, 未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 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附表一:被害人蔡清安部分 ┌──┬─────┬──────┬─────────┐ │編號│ 付款日期 │ 給付金額 │ 佯稱欲投資之店名 │ ├──┼─────┼──────┼─────────┤ │ 1 │ 97.06.30 │ 56萬元│錢都涮涮鍋南平店 │ ├──┼─────┼──────┼─────────┤ │ 2 │ 97.08.01 │ 33萬元│錢都涮涮鍋文化店 │ ├──┼─────┼──────┼─────────┤ │ 3 │ 97.08.01 │ 47萬元│錢都涮涮鍋吉林二店│ ├──┼─────┼──────┼─────────┤ │ 4 │ 97.08.29 │ 52萬5,000元│錢都涮涮鍋永安店 │ ├──┼─────┼──────┼─────────┤ │ 5 │ 97.09.10 │108萬6,000元│錢都涮涮鍋民安店 │ ├──┼─────┼──────┼─────────┤ │ 6 │ 97.09.26 │ 63萬5,000元│錢都涮涮鍋師大店 │ ├──┼─────┼──────┼─────────┤ │ 7 │ 97.11.01 │ 52萬7,000元│錢都涮涮鍋民權店 │ ├──┼─────┼──────┼─────────┤ │ 8 │ 97.11.01 │ 58萬4,000元│錢都涮涮鍋學成店 │ ├──┼─────┼──────┼─────────┤ │ 9 │ 97.11.01 │ 76萬2,500元│錢都涮涮鍋中正二店│ ├──┼─────┼──────┼─────────┤ │ 10 │ 97.12.01 │ 58萬元│錢都涮涮鍋忠孝店 │ ├──┼─────┼──────┼─────────┤ │ 11 │ 98.01.01 │ 47萬元│錢都涮涮鍋中正店 │ ├──┼─────┼──────┼─────────┤ │ 12 │ 98.01.22 │ 103萬元│錢都涮涮鍋芝山店 │ ├──┼─────┼──────┼─────────┤ │ 13 │ 98.02.25 │ 62萬元│錢都涮涮鍋師大店 │ ├──┼─────┼──────┼─────────┤ │ 14 │ 98.03.01 │ 25萬5,000元│錢都涮涮鍋中正二店│ ├──┼─────┼──────┼─────────┤ │ 15 │ 98.03.31 │ 23萬1,900元│錢都涮涮鍋中平店 │ ├──┼─────┼──────┼─────────┤ │ 16 │ 98.04.01 │ 51萬5,000元│錢都涮涮鍋芝山店 │ ├──┼─────┼──────┼─────────┤ │ 17 │ 98.06.01 │ 47萬元│錢都涮涮鍋中正店 │ ├──┼─────┼──────┼─────────┤ │ 18 │ 98.06.01 │ 46萬元│錢都涮涮鍋莒光店 │ ├──┼─────┼──────┼─────────┤ │ 19 │ 98.07.01 │ 105萬元│錢都涮涮鍋永安店 │ ├──┼─────┼──────┼─────────┤ │ 20 │ 98.09.01 │ 47萬元│錢都涮涮鍋中正店 │ ├──┼─────┼──────┼─────────┤ │ 21 │ 98.10.09 │ 105萬元│錢都涮涮鍋永安店 │ ├──┼─────┼──────┼─────────┤ │ 22 │ 99.05.03 │ 210萬元│錢都涮涮鍋永安店 │ ├──┼─────┼──────┼─────────┤ │ 23 │ 99.05.31 │ 167萬元│極鮮火鍋板橋旗鑑店│ ├──┼─────┼──────┼─────────┤ │ 24 │ 99.06.18 │ 334萬元│極鮮火鍋板橋旗鑑店│ ├──┼─────┼──────┼─────────┤ │ 25 │ 99.07.06 │ 167萬元│極鮮火鍋板橋旗鑑店│ ├──┼─────┼──────┼─────────┤ │ 26 │ 99.08.06 │ 153萬元│大醬火鍋板橋店 │ ├──┼─────┼──────┼─────────┤ │ 27 │ 99.08.06 │ 167萬元│極鮮火鍋板橋旗鑑店│ ├──┼─────┼──────┼─────────┤ │ 28 │ 99.12.31 │ 143萬元│千葉火鍋桃園尊爵館│ ├──┼─────┼──────┼─────────┤ │ 29 │100.02.07 │ 56萬元│錢都涮涮鍋南平店 │ ├──┼─────┼──────┼─────────┤ │ 30 │100.02.07 │ 52萬5,000元│錢都涮涮鍋永安店 │ ├──┼─────┼──────┼─────────┤ │ 31 │100.02.07 │ 46萬元│錢都涮涮鍋莒光店 │ ├──┼─────┼──────┼─────────┤ │ 32 │100.02.07 │ 71萬5,000元│千葉火鍋桃園尊爵館│ ├──┼─────┼──────┼─────────┤ │ 33 │100.03.08 │ 143萬元│千葉火鍋桃園尊爵館│ ├──┼─────┼──────┼─────────┤ │ 34 │100.03.08 │ 143萬元│千葉火鍋桃園尊爵館│ ├──┼─────┼──────┼─────────┤ │ 35 │100.06.07 │ 46萬元│錢都涮涮鍋莒光店 │ ├──┼─────┼──────┼─────────┤ │ 36 │100.06.07 │ 71萬5,000元│千葉火鍋桃園尊爵館│ ├──┼─────┼──────┼─────────┤ │ 37 │100.07.05 │ 112萬元 │錢都涮涮鍋大觀店 │ ├──┼─────┼──────┼─────────┤ │ 38 │100.08.05 │137萬4,000元│錢都涮涮鍋延平店 │ ├──┼─────┼──────┼─────────┤ │ 39 │100.08.05 │ 112萬元│錢都涮涮鍋大觀店 │ ├──┼─────┼──────┼─────────┤ │ 40 │100.09.05 │137萬4,000元│錢都涮涮鍋延平店 │ ├──┼─────┼──────┼─────────┤ │ 41 │100.10.05 │ 112萬元│錢都涮涮鍋大觀店 │ ├──┼─────┼──────┼─────────┤ │ 42 │100.10.05 │ 55萬元│錢都涮涮鍋文化店 │ ├──┼─────┼──────┼─────────┤ │ 43 │100.10.05 │145萬7,400元│千葉火鍋中華尊爵館│ ├──┼─────┼──────┼─────────┤ │ 44 │100.11.05 │145萬7,400元│千葉火鍋中華尊爵館│ ├──┼─────┼──────┼─────────┤ │ 45 │100.12.05 │145萬7,400元│千葉火鍋中華尊爵館│ ├──┼─────┼──────┼─────────┤ │ 46 │100.12.05 │162萬8,000元│千葉火鍋永和尊爵館│ ├──┼─────┼──────┼─────────┤ │ 47 │100.12.08 │137萬9,200元│千葉火鍋板橋尊爵館│ └──┴─────┴──────┴─────────┘ 附表二:被害人張桂花部分 ┌──┬──────┬──────┬───────────┐ │編號│ 交款日期 │ 交付金額 │ 佯稱欲投資之店名 │ ├──┼──────┼──────┼───────────┤ │ 1 │99.03.30 │ 35萬元│錢都涮涮鍋永安店、強強│ │ ├──────┼──────┤滾迴轉涮涮屋南平店 │ ┤ │ │100年8月間 │ 175萬元│ │ ├──┼──────┼──────┼───────────┤ │ 2 │99.09.30 │81萬5,000元 │錢都千葉涮涮鍋桃園店 │ ├──┼──────┼──────┼───────────┤ │ 3 │100.04.07 │58萬5,000元 │錢都千葉涮涮鍋天母店 │ ├──┼──────┼──────┼───────────┤ │ 4 │100.05.18 │ 200萬元│錢都涮涮鍋民安店、元氣│ │ ├──────┼──────┤鍋 │ ┤ │ │100年12月間 │ 99萬元│ │ ├──┼──────┼──────┼───────────┤ │ 5 │100年9月間 │ 116萬元│錢都涮涮鍋民安店 │ ├──┼──────┼──────┼───────────┤ │ 6 │100.12.30 │176萬8,300元│錢都涮涮鍋三峽店 │ ├──┼──────┼──────┼───────────┤ │ 7 │100.12.30 │ 80萬元│錢都涮涮鍋大觀店 │ ├──┼──────┼──────┼───────────┤ │ 8 │100.12.30 │ 123萬元│千葉火鍋板橋尊爵館 │ ├──┼──────┼──────┼───────────┤ │ 9 │100.12.30 │ 160萬元│淡水海中天餐廳 │ └──┴──────┴──────┴───────────┘ 附表三:被害人溫河部分 ┌──┬─────┬──────┬──────────┐│編號│ 付款日期 │ 給付金額 │ 佯稱欲投資之店名 │├──┼─────┼──────┼──────────┤│ 1 │99年7月間 │52萬5,000元 │錢都涮涮鍋永安店 │├──┼─────┼──────┼──────────┤│ 2 │100年8月間│80萬元 │錢都涮涮鍋中正店 │├──┼─────┼──────┼──────────┤│ 3 │100.10.3 │78萬1,000元 │錢都涮涮鍋新莊民安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