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原 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陳珮瑄 被 告 黃錦詩 黃吳熙英 黃玉璋 上列被告黃錦詩等因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294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