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永生、鄭育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14號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生 被 告 鄭育仁 1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