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簡字第33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毛成偉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穆貴東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穆貴東、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3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