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陳麗卿 被 告 蔣忠良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上列被告蔣忠良、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蔣忠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194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