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玟文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5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表明撤回對被告原提告訴之意旨,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31530號被 告 甲○○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萬里區大鵬里萬里加投45之之8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王心芯(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姊妹,丙○○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新北市私立快樂森林托嬰中 心」及上址3樓「新北市私立快樂園地幼兒園」負責人。緣 於民國100年8月28日,丙○○委託王心芯為上開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進行室內設計及裝修工程,嗣因廁所洗手台水管脫落且修繕無著,丙○○拒絕給付尾款並與王心芯發生爭執,甲○○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其並非幼兒之家長,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之犯意,於 101 年2 月10日10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 樓,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並以帳號「Pobbymom」登入「Woby窩比幼教網」(網址:www.woby .com .tw/),在上開網站佯以一般家長之身分公然刊登「板橋最近新開一家" 快樂森林托嬰中心托兒所" ,前幾天才發現她們原來根本還沒有立案!!竟然早就在收一堆0~12歲的小朋友,年齡層都亂收,聽她們員工說她們新開幕花很多錢,所以只要能繳錢的小朋友都收!完全沒有要分年齡層照顧的感覺!有點沒責任感覺真的很差!照顧的人員好像也只有兩三個是真的有執照,其他兩三個完全沒有執照!負責人聽說也是對面台泰醫院的人,所以根本兩頭跑多半都不在現場,上次去看,好像也才一兩個人照顧所有小朋友!還要兼煮飯打掃的人,我覺得很怪所以就請內政部去查,發現她們根本還沒立案!!完全不能收學員!小朋友人數和照顧的人也不符合規定!更何況她們設立的是2.3F人又不夠多,還上下跑!(這點內政部也回函是屬非法)整個都有只想斂財的感覺!!天知道他會不會給我的小孩吃什麼廉價不健康食品啊!這樣的托嬰中心…只想大撈辛苦賺錢又沒時間陪小孩的雙薪父母,不顧職業道德真太令人不恥了!」等文字,足以毀損快樂森林托嬰中心與丙○○之名譽;復於101 年2 月13日13時32分許,在同一地點,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並以帳號「 Pobbymom」登入「BabyHome寶貝家庭」(網址:www.babyhome.com .tw/ ),在上開網站公然刊登「剛剛查過這家快樂森林托嬰中心還沒立案噎!去參觀過,看到照顧的人數好像沒有想像中多,招收小朋友的年齡層也大有落差,有的大到會跑來跑去,有的才剛出生="= 老師好像還要兼煮點心…廚房有什麼味道都聞得出來,聽她們說3 樓以後是打算當托兒所,目前都把大小小孩放在一起,如果以後照顧人還要上下跑,感覺真的很不放心…去問了一下社會局,好像還有一些送審問題也還沒過,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過,目前她們收小朋友根本是完全不合法的,我們雙薪家庭,為了賺錢已經沒時間陪心愛的小孩了,又被這種只為了賺錢不好好透過合法成立的托嬰中心業者,感覺她們有趁火打劫只為斂財的投資者心態,真的有點令人生氣,所以最後不打算把剛出生的寶寶托給她們顧,找合法開的比較久的還是比較放心有保障!」等文字,足以毀損快樂森林托嬰中心與丙○○之名譽。二、案經丙○○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1 │被告甲○○於偵訊時之供│坦承於前揭時、地在上開││ │述 │網站刊登上述文字之事實││ │ │。 │├──┼───────────┼───────────┤│ 2 │告訴人丙○○與告訴代理│全部犯罪事實。 ││ │人林佩儀律師於偵訊時之│ ││ │指訴 │ │├──┼───────────┼───────────┤│ 3 │窩比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證明帳號「Pobbymom」於││ │月13日窩警字第00000000│前揭時、地在上開網站公││ │01號函暨附件、中華電信│然刊登上述文字之事實。││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條件明│ ││ │細表各1份 │ │├──┼───────────┼───────────┤│ 4 │「Woby窩比幼教網」及「│證明被告刊登上述文字之││ │BabyHome寶貝家庭」網頁│事實。 ││ │列印資料各1份 │ │├──┼───────────┼───────────┤│ 5 │告訴人所開立之票號AK08│告訴人與王心芯間之財務││ │83974 支票影本1 紙、退│糾紛,曾遭人執以向社會││ │票理由單影本2 紙、新北│局檢舉告訴人之托嬰中心││ │市政府社會局102 年1 月│信用不佳等事實。 ││ │2 日北社兒託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所附檢舉│ ││ │資料1份 │ │└──┴───────────┴───────────┘二、查被告所發表之上開文字,縱有部分屬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項,惟綜觀其全部文意,已足以使閱讀者誤認係發文者係一般消費者且分享其自身經驗,然被告顯係因與告訴人有之財務糾紛而發表上開文字,且於文字中夾雜未經查證之事實,其意圖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惡意已屬顯然,言論自由固應保障,惟被告所發表文句之目的顯非正當,內容亦非全然屬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前後兩次妨害名譽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葉又瑄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