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3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俊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南陽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南陽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