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小泉充彥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林秋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簡字第1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案最後事實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原告之公司名稱、被告之姓名、案由、主文以長貳拾公分、寬拾伍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 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係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須自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㈠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須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基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國際私法上之定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型,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最高法院92年度臺再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與因「程序上」所定「法院管轄權」之誰屬係屬二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 ㈢本件涉訟之當事人,被告林秋煌為中華民國人民,其住所在我國;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均為外國法人。另本件依原告所起訴之事實,係主張被告於我國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之責任,並提出本案刑事案件之起訴書為證。是以本件就人的部分具有涉外案件所需具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因素),本件所涉及者,性質核屬著作權民事事件,且原告業已證明客觀上損害事實之發生、及該事實發生地點均發生於我國,亦即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類型之形式定性,屬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故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之對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三、準據法之選定: ㈠按(第1 項)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第2項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累積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 ㈡查原告所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就此法律關係之性質,無論是我國或國際商標權法制,均認屬與商標權相關之侵權法律關係。而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且原告所為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之請求,亦為我國商標法、民法規定所認許,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㈢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所明定。準此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而被告則以刑事被告及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查本件被告為本院102 年度智簡字第102 號案件之被告,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屬合法,亦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萬7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附帶民事判決書主文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欄),以不小於20號字體登載於蘋果日報1 日。 ⒊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原告為「Hollo Kitty (凱蒂貓)」、「Charmmy Kitty (寵物貓)」等商標之商標權人,任何人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明知為仿冒商標權之商品而仍予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被告明知被告享有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且原告所製作著作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且著作權人所製作或販售使用系爭著作之商品,歷來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已累積相當聲譽,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詎被告竟為牟不法利益,明知為未經授權使用商標權之商品而仍予以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經警查扣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共38865 件商品,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足堪認定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商標權之犯罪事實,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第71條第1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㈢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前段及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查被告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商品(附表三編號1 至16)共計為38,865件,如仿品以每件20元之價格賣出,損害賠償額為777,300 元。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商品品質粗造,嚴重影響原告於市場上素來享有之聲譽,為籲使社會大眾知悉被告侵權事實並回復原告所受損害,爰為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已沒有販賣陳列了,經警查扣之商品是96年間自大陸進口的,判決附表二編號4 、5 、7 、8 、11、12、15、16、18、20、25、28、32、33所示之商品,我沒有賣,有些是進口時混裝進來的,扣案商品都是放在倉庫,刑事部分已經上訴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均駁回。 ㈡附表二編號1 賣3.5 元、編號2 賣3.5 元、編號3 賣18元、編號4 之充電器沒有賣、編號5 之袋子我不知道、編號6 賣25元、編號7 我也沒有賣、編號8 書夾沒有賣、編號9 賣7 元、編號10賣8 元、編號11沒有賣、編號12也沒有賣、編號13一盒16個賣7 元、編號14是正版的、編號15也沒有賣、編號16我不清楚。 四、本院查: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 審定號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竟仍基於竟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96年間起,以「佳發洋行」之名義,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之。嗣於102 年1 月30日上午10時33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佳發洋行」之營業所及倉庫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情,業據本院以102 年度智簡字第102 號判決認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另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品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罪,為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論,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等情,已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按。雖被告否認犯罪,並以前詞置辯及被告於97年間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輸入仿冒品(海綿寶寶商標)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基簡字第106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8年10月5 日確定,復於97年間因違反商標法第82案件(Hollo Kitty 、海綿寶寶之商標),先經同一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 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8年12月14日以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0 號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被告本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權之物品犯行,係在上開判決確定之後,縱本件查扣物係被告於96年間自大陸輸入,本件犯行亦非上開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另被告於警詢時亦供認如有顧客要購買,有的會賣等語;證人陳政欽於警詢時證稱其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係100 年1 月上旬向佳發玩具批發來的等語,是被告上開辯解,均不足採。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商標法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前揭時地,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品,而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對於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㈣損害賠償金額認定部分: ⒈按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前段規定「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第71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216 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⒉查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之商標於扣案附表二、編號1 至16之仿冒品,共計38,865件,如前所述,則原告三麗鷗公司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不合。又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扣押物共計為38,865件,以每件20元之價格計算,損害賠償額為777,300 元,而被告爭執原告上開計算之價格,並主張附表二編號1 賣3.5 元、編號2 賣3.5 元、編號3 賣18元、編號4 之充電器沒有賣、編號5 之袋子我不知道、編號6 賣25元、編號7 我也沒有賣、編號8 書夾沒有賣、編號9 賣7 元、編號10賣8 元、編號11沒有賣、編號12也沒有賣、編號13一盒16個賣7 元、編號14是正版的、編號15也沒有賣、編號16我不清楚等語。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揭主張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證明,雖原告主張之單價20元亦未有證據以資證明,然依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商品內容,市面零售單價(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並非指「被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 4號判決意旨參照)應均超過20元,原告主張以20元單價計算應屬合理有據,附表二編號1 至16之商品總計38,865件(超過1500件),總價為777,300 元(計算式為:3 8, 865×20=777,300 ),惟本院依被告侵害原告商標之 態樣、持有之時間、自大陸進口仍有相當之成本,本院認應以前開總價計算,核算損害賠償金額為777,300 元仍顯不相當,爰予以酌減為50萬元,方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及第12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且本件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02 年11月14日送達於被告,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故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2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㈥按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商標法第64條定有明文。惟上開條文僅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登載判決書,法院仍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判斷是否有必要(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而登載判決書之請求權核屬商標權人請求回復名譽、信譽之處分,法院應參酌商標權人之請求及其商標權、著作財產權被害程度等各種情事而裁量適當之方法及範圍。如前所述,本件被告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將其侵害商標權之行為登載新聞紙,公諸於社會,應可保障與回復原告之信譽,是原告得依前揭規定,請求由被告負擔費用,登載本件附帶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再衡酌本件侵害原告之商標權行為,且所持有之前揭重製品、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少,再審酌兩造之規模、資力等情,本院認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原告之公司名稱、被告之姓名、案由、主文以長20公分、寬15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1 日為適當,即足以回復原告之信譽,而無命被告登載事實欄、以不小於20號字體之篇幅之必要,是此部分登載請求,難認有據。 ㈦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由被告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原告之公司名稱、被告之姓名、案由、主文以長20公分、寬15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1 日,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之情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㈧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其關於金錢請求之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其勝訴部分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被告因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0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 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 │ │ 2 │00000000 │ │ ├──┼──────┤ │ │ 3 │00000000 │ │ ├──┼──────┤ │ │ 4 │00000000 │ │ ├──┼──────┤ │ │ 5 │00000000 │ │ ├──┼──────┼────────┤ │ 6 │00000000 │美商(新)維爾康國│ ├──┼──────┤際公司 │ │ 7 │00000000 │ │ ├──┼──────┼────────┤ │ 8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9 │00000000 │ │ ├──┼──────┤ │ │ 10│00000000 │ │ ├──┼──────┼────────┤ │ 11│00000000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 ├──┼──────┤司 │ │ 12│00000000 │ │ ├──┼──────┤ │ │ 13│00000000 │ │ ├──┼──────┤ │ │ 14│00000000 │ │ ├──┼──────┤ │ │ 15│00000000 │ │ ├──┼──────┤ │ │ 16│00000000 │ │ ├──┼──────┤ │ │ 17│00000000 │ │ ├──┼──────┤ │ │ 18│00000000 │ │ ├──┼──────┤ │ │ 19│0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商品名稱 │扣案商品數│受侵害商標權人及註冊/ │ │ │ │量 │審定號 │ ├──┼─────────┼─────┼───────────┤ │ 1 │凱蒂貓玩具 │18,023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2 │凱蒂貓貼紙 │444張 │同上 │ │ │ │ │00000000 │ ├──┼─────────┼─────┼───────────┤ │ 3 │凱蒂貓記事本 │1,145本 │同上 │ │ │ │ │00000000 │ ├──┼─────────┼─────┼───────────┤ │ 4 │凱蒂貓充電器 │47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5 │凱蒂貓袋子 │1,046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6 │凱蒂貓鉛筆盒 │92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7 │凱蒂貓包裝袋 │1,020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8 │凱蒂貓書夾 │1,320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9 │凱蒂貓扇子 │100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0 │凱蒂貓修正帶 │399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1 │凱蒂貓纜線夾 │69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2 │凱蒂貓拼圖 │68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3 │凱蒂貓橡皮擦 │13,730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4 │凱蒂貓印章 │834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5 │凱蒂貓盒子 │426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6 │CHARMMY KITTY杯子 │102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7 │海綿寶寶貼紙 │324張 │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 │ │ │ │00000000 │ ├──┼─────────┼─────┼───────────┤ │ 18 │海綿寶寶袋子 │50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19 │海綿寶寶玩具 │15,260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20 │海綿寶寶吊飾 │1,200個 │同上00000000 │ │ │ │ │ │ ├──┼─────────┼─────┼───────────┤ │ 21 │海綿寶寶筆 │380枝 │同上 │ │ │ │ │00000000 │ ├──┼─────────┼─────┼───────────┤ │ 22 │海綿寶寶記事本 │172本 │同上 │ │ │ │ │00000000 │ ├──┼─────────┼─────┼───────────┤ │ 23 │DORA玩具 │12,037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24 │哆啦A夢貼紙 │372張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 │ │ │ │份有限公司專屬授權予國│ │ │ │ │際影視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 │ ├──┼─────────┼─────┼───────────┤ │ 25 │哆啦A夢袋子 │87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26 │哆啦A夢記事本 │12本 │同上 │ │ │ │ │00000000 │ ├──┼─────────┼─────┼───────────┤ │ 27 │哆啦A夢玩具 │15,825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28 │迪士尼鬧鐘 │16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 │ │00000000 │ ├──┼─────────┼─────┼───────────┤ │ 29 │迪士尼扇子 │178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30 │迪士尼拼圖 │317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31 │迪士尼記事本 │46本 │同上 │ │ │ │ │00000000 │ ├──┼─────────┼─────┼───────────┤ │ 32 │迪士尼袋子 │157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33 │迪士尼纜線夾 │132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34 │迪士尼玩具 │24,451個 │同上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