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泰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1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8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泰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泰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聲請人雖以被告坦承犯行,並已盡力裝設、回復洗手台設備,及取得告訴人陳文禮之原諒,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惟被告之前有公共危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此次又故意再犯本件竊盜案件,雖竊得之物品價值不高,然被告顯不知悔改,是本院認被告並無應不再犯之虞,給予緩刑宣告之條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琇 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528號被 告 陳泰興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泰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8月13日10時38分許,騎乘不知情之李木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至新北市○○區○○街00號「長泰里服務處巡守崗亭」旁,趁他人不及注意之際,徒手拆除並竊取長泰里里長陳文禮所管領之不鏽鋼洗手台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逞,得手後遂將上開洗手台搬運置放在前開機車上載離現場,並於變賣後將所得款項花用殆盡。適巧於上開時間有該里里民楊錦輝行經該處並目擊陳泰興之行竊過程,遂於事後告知陳文禮竊賊所騎乘之上開車牌號碼,並由陳文禮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文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泰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文禮於警詢中指訴及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情節、證人李木山於警詢中指認及證述內容,皆大致相符,並有車籍查詢資料及監視器翻拍照片9幀等在卷可 資佐證,是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證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陳泰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請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盡力裝設、回復上開設備,復已取得告訴人陳文禮之原諒,有本署101年12月14日訊問筆 錄、電話紀錄單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堪認其 犯後態度良好,且所竊物品價值非高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斟酌給予緩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檢 察 官 黃 惠 玲 何 皓 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輔佐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於非告訴乃論認為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